【观点提要】 大家都知道承租人因为身份的关系,即使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也能分得动迁利益。但其他在册人员,如果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那多数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动迁利益的,但事无绝对。 【案情简介】 徐阿姨和儿子一直居住在母亲去世前承租的公房中,后来徐阿姨和张叔叔重新组建了家庭。此时,张叔叔居住的房屋被动迁,张叔叔和徐阿姨、徐阿姨儿子在动迁中都拿到了补偿。后来,张叔叔就搬进了系争房屋内,同时也把户口迁进来了,房屋的承租人也变成了徐阿姨。后来徐阿姨和张叔叔又离婚了,但考虑张叔叔无房居住,所以徐阿姨同意让张叔叔继续居住在房屋内,户口也没有迁走。同时,也向张叔叔承诺,如果房屋动迁也会分给张叔叔一些钱。 2021年该公房被动迁,徐阿姨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分得2套房子加40万。徐阿姨以张叔叔享受过动迁利益拒绝分给其动迁利益,张叔叔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张叔叔、徐阿姨、徐阿姨儿子以前都享受过动迁利益,承租人变更为徐阿姨是户内人员协商的结果,徐阿姨作为承租人并不具备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法定资格。最终法院判决征收补偿利益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张叔叔拿到了1套房子。 【律师分析】 通过案例可见,虽然在多数案件中,除承租人以外的在册人员,如果以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就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也不会分得动迁利益。但事无绝对,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房屋来源、户籍迁入时间、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所以,大家切记千万不可教条地适用相关规定,以免自己利益受损。 上海动迁那点事,看的是故事,谈的是法律,判的是人情! (本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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