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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心丸:一文读懂香港保险十大安全机制!

 hhygb 2024-05-24 发布于北京

近日,全球金融中心指数(CFCI34)最新排名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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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

香港暂居第四,处于“顶级金融中心之列”,保险密度和深度仍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第三

之所以有如此显耀的国际地位,得益于“一国两制”的政策优势,及香港保险的十大安全机制。(往期:香港保险的安全性在哪里?为何资金源源不断涌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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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准入门槛紧缩
截止2023年6月30日,香港共有164间获得授权的保司,其中53间保司经营含寿险的长期业务。
在2010~2023的多年间,仅有7家新保司获得批复,获得在港经营寿险业务的权益。可一定程度证明行业准入门槛的紧缩,对合资牌照的审核愈加严格,保司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自然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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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保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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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及资本实力雄厚

虽然根据香港保监局的规定,经营长期业务的保司实缴股本仅为1000万港币(综合业务2000万港币),但由于保险市场密度较高,保司须激烈竞争获得有效资源配置。因此能立足于港险市场且持续开展长期业务,多为规模较大、发展成熟、国际信誉评级A及以上的保险集团,其适应性和抗风险性更强,方能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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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业条例》第41章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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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司的双重监管

相较于内陆的监管,香港奉行“最大支持及最小干预”理念,保险市场较为自由。但在保险机构介入、偿付能力等核心关键点上,有过之无不及。
在港的外资保司需同时符合香港及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监管要求,如AXA需通过欧盟“偿二代”的监管,在港公司的经营状况需并入集团报表中计算偿付能力,所以在做重大决策,如产品研发,须经过集团的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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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准备金规定

偿付准备金,即保司资产值超过负债额的金额。香港保监局规定,若偿付率<100%,则限制保司新业务的开展。

香港现行的偿付能力实现率为“偿一代”,计算方式为数理准备金*4% 风险资本*0.3%,有一定的限制不足。预计2024年香港将落实RBC(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即“偿二代”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保司的介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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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业条例第41章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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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人选规定

香港保监局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及持有公司15%及以上股份的管理人员,必须为“适当人选”,即对信誉品格、学历经验、政务状况等综合判定。

若不符规定,可向保司送达书面通知,撤销委任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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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业条例》指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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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是将自身的部分风险,如赔偿,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分散
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及《保险核心原则》规定,保司须为保险业务作出审慎的保险安排,避免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监局将不时发出指引及通函,阐述此项守则,含再保险框架、策略、监控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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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业条例》指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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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的负债评估

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在评估长期业务的负债和利率时,须采用审慎的规定及假设,并确保准备金预留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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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长期负债厘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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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管治标准

公司管治是管理和监控保险公司的制度。保监局规定,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公司管治方面应达到最低管治标准。并要求保司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管控系统,以充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图片《香港保险业条例》指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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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退出机制
在183年的历史中,香港尚无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宣告破产。但从本质而言,仍有一定概率发生。保监局未雨绸缪,规定除法庭另有命令,保司不得自动清盘。保监局更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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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业条例》第41章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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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接盘机制

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监局要求清盘人(保司)转让业务于接盘人(保司)前,须继续经营长期业务,不得订立新的保险合约,清算债务的顺序也以保单持有人优先,一般债权人与股东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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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业条例》第41章第46条

香港保险运作机制仍在不断改良升级,如延长分红实现率披露时间,更新GL16分红保单条例,统一“分红实现率”定义,持续推进“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等。(相关:深度分析:香港保险分红机制是怎样的?是否真的安全稳定?

而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香港保险的安全机制,并非完全建立于政府的监管和兜底政策,而是源自183年未曾中断的保险历史、发达成熟的国际金融环境及保司自身强大的韧性,给投资者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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