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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手臂刻三字,1991年永嘉县“9·18”系列强奸杀人案侦破始末

 人之意 2024-05-24 发布于云南

1991年5月份一天凌晨,浙江温州永嘉县桥下镇的少女张开英在前往枫林沙岗村的路上被一男青年用草绳勒住头颈拖往附近枇杷林的沙地里,胁迫其脱光衣服,将其强行侵犯;

1991年7月间的一天中午,岩头镇的金氏两姐妹结伴从岩头到枫林,途经小港坳时,突然从地上窜出一个青年,该青年用草绳勒住姐姐骑在她的身上,同时喝令两少女脱光全部衣服,慑于淫威,两姐妹相继就范;

1991年8月12日下午3时,岩头镇36岁妇女周金爱在岩头箬坑笼被一男青年夹住头颈按倒在地,拖往附近的沙堆里,强行两次侵犯,而当时天正下雨……

沙岗坳、新坊坳、小港坳就是楠溪两岸的滩林。因其植被丰富,林木茂盛,腹地深幽而环境极为清静。

据群众反映,一年来,在上述地带发生了强奸、抢劫案件近20起。有些受害妇女怕名声受损,没有向警方报案。

一时间传闻四起:都说这一带是“景阳岗”,出了一条“大虫”,白天青年妇女须结队才能通过,晚上就更不用说了。否则便有被吞噬的危险。

人民群众纷纷上书上访迫切要求公安机关抓紧捉掉“大虫”。接踵而来就在岩头派出所紧锣密鼓开展侦查的时候。

1991年9月18日上午,一位名叫阿倩的少女形容憔悴地来到岩头镇派出所办公室,慌慌张张地称今天上午11时许,途经沙岗坳时,她和同村女伴被一个男青年用红丝绳勒住头颈拖往附近树林,后来自己被打晕了,醒来却不见同伴和歹徒。

接待的干警一听,这还了得,急忙叫少女坐下,帮助稳定情绪,耐心开导,打消少女的羞耻心理,阿倩终于断断续续向干警们道出了当日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了案犯的体貌特征:年约20-30岁,身高1.70米左右,穿白衬衫,青色长裤,皮肤较黑,长方脸,手臂刻有三个字。

随即,岩头镇派出所全体民警赶到沙岗坳搜查,结果发现了一具半裸女尸——辨认后确认正是阿倩的女伴赵雪莲。

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真是达到了极点,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连续作案?

岩头派出所领导接报案后非常重视,当即派干警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案情等工作。接着又坐下来讨论:案犯对现场十分熟悉,作案时不慌不忙,作案后很快逃离现场,说明可能是附近一带的村民;据犯罪分子作案老练利索之特点,有前科的可能性很大,联想前几次案件的作案手段、方法等,并案侦查是理所当然的。向永嘉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后,陈副局长针对发案地段作案条件较好,现场难以找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且受害人不敢报案的特点,先后派出14名侦查员到岩头,与岩头派出所干警一道组成“9·18”强奸杀人案专案组,责令尽快破案,决心很大。

专案会议上,办案人员滔滔不绝:分析判断案情,刻画犯罪分子形象,确定侦查方向、范围……

一张捕捉“大虫”的法网正悄然布下。

90年代初期的农村,由于观念和传统之间的碰撞、现实与世俗之间的演绎等一系列因素,因而“纹身”这一西方产物逐渐在农村风行,特别是一些没有多少文化的无知青年,都喜欢在身上刺几个字表示一定含义。在他们眼里,这大概也算是某种时尚吧!

侦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专案组的干警们分头深入相邻现场的17个行政村进行调查排摸,走访了近100名知情人,紧紧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共排出37名手上“刻”字的作案嫌疑对象。通过侧面了解,秘密辨认等手段,其中的36名被逐个逐个排除掉了。

40多天的时间不知不觉过去,办案人员的艰苦工作没有白费,“大虫”渐渐地露出了尾巴。

剩下的这名对象就是25岁的李希格,永嘉县岩头镇河二村人。此人年纪轻轻,却恶行累累,1983年因犯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5年2月份释放回家后,不思悔改,有工不做,专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亲朋好友无不嗤之以鼻。

据知情人反映,该李希格左手臂刻有三字,身高1.70米左右,近段时间神出鬼没,一会儿东一会儿西。

这与受害人提供的案犯特征相吻合,将李希格的照片给受害人及目击证人辨认:一致指认就是“作案”人。

该是拉紧法网的时候了。

但鉴于李希格居无定所,行踪不定,抓捕是有一定难度的。架网布控展开后,四处李希格可能的落脚藏身点都由办案人员专人负责联络。然而,专案组认为,李犯最有可能躲在括苍山半山腰——稿山其岳父处。

果不其然,11月26日下午,接稿山方面的线索:今早李希格已下山到方岙老家。

办案人员紧急行动,当晚按预定部署出发直扑方岙,但结果却使满怀信心的同志们扑了个空。原来李希格已在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潜回稿山——这是一座位置极佳的茅棚屋,道路坎坷不平,步行得两小时才能到达。且四周树木茂盛,外人难以进入,案犯易于脱身。

离发案时间已69天过去,破案时机终于成熟。据布控可靠消息:11月27日晚上李希格宿在稿山。

岩头派出所又一个灯火通明之夜。从晚上8时开始专案组人员全面分析,准确判断,制定了捉拿“大虫”的周密方案。11时,随着专案组组长一声令下,由8人组成的“捉虫队”出发了。

这一夜风大、雨大、路滑,行动人员不知摔了多少跤,走了多少路,只是知道自己被雨淋得像落汤鸡似的,全身湿透;大风刮得呜呜响,全身冻得直哆嗦;全身被路旁的荆刺扎得体无完肤。正睡在梦乡的李希格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在这风雨交加之夜落入法网。

当机智的行动队员将李希格这条作恶多端的“大虫”拘押到岩头派出所的时候,已是凌晨4时。经连夜突审,李希格交代了自1990年10月到1991年9月间先后在小港坳、箬坑笼等处用红丝绳勒住头颈拖往附近树林等方法强奸青年妇女15名(其中一名17岁的学生因极力反抗与行人通过才免遭践踏,一名女性被杀害)的经过情况。

问起李希格的作案动机,李犯是这样回答的:1983年上半年,我在小港坳将一名路过的妇女拦住抢得手表等物,后被告发,不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释放回家后,我因此仇恨所有女人,所以在自己的手臂上刻上“我恨你”三个字,并预谋实施强奸报复计划,如果不被抓获,还将继续……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2年6月,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声,李希格结束了自己罪恶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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