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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后的纳税评估补税,应由原股东承担,但没收回

 定静虑得 2024-05-24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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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陇上税语,转载请注明

2019 122 日,浙江锐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锐能)与清源电力签订《关于舞钢市卓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纳税义务发生在基准日之前的,目标公司舞钢卓邦纳应纳而未纳的税、费,或者虽然已产生但尚未届至纳税期的税、费以及罚款、滞纳金等,均由转让方浙江锐能替舞钢卓邦承担。

2022 7 21日,舞钢卓邦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铁山税务分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自行补正)》(平舞税税通〔202210672号),要求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由舞钢卓邦公司进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舞钢卓邦已于2022 7 26 日至7 27 日完成各税种补正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7.98 万元。

舞钢卓邦已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浙江锐能向舞钢卓邦支付上述各项税费和滞纳金款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 1218 日立诉前调解案件。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浙江锐能尚未完成支付全部127.98 万元,发行人已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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