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州属志卷六 仓 贮 眉 州 雍正九年(1731),原额常平仓贮谷七千六百八十石。 乾隆十九年(1754),奉文捐监,陆续共捐贮监谷一万五千石。 【注】 [一]捐监:指明、清两代纳粟报捐入国子监为监生。始于明景帝初。初限于生员,后扩大及平民,称为例监。清代因之。 乾隆四十六年(1781),奉文采买,加贮仓谷五千石。五十二年(1787),采买加贮仓谷八千石。五十五年(1790),采买加贮仓谷四千二百二十石。 以上常监加贮谷共四万石,州署左右建仓廒九十九间收贮。 乾隆二年(1737)至十六年(1751),陆续劝捐社仓,并出借收加一息,谷共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一石九斗九升九合八勺七抄。 以上社谷,分贮城乡,遴选社首经管。 丹棱县 原额常平仓贮谷七百二十六石。 乾隆十九年(1754),奉文捐监,陆续共捐贮监谷三千五百八十四石。 以上常监仓共四千三百一十石,县署左右建仓廒三十二间收贮。 乾隆二年(1737)起,陆续劝捐社谷,共贮谷一千九百四十四石六斗四升一合。二十四年(1759),知县李光泗倡劝加贮谷二百九十五石。 以上社谷,分贮上下两乡,遴选社首经管。 彭山县 原额常平仓贮谷四千四百三十五石二斗六升二合。 乾隆十九年(1754),奉文捐监,陆续共捐贮监谷一万六千石。 以上常监仓贮谷共二万四百三十五石二斗六升二合,县署左右建仓廒四十八间收贮。 乾隆十九年(1754)起,陆续劝捐社谷报明实数共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一石六斗。 以上社谷,分贮八乡,遴选社首经管。 青神县 原额常平仓贮谷三千二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合。 乾隆十八年(1753),奉文捐监,陆续共捐监谷一万六千九百八十二石八斗九升八合。 乾隆四十二年(1777),加贮谷二千五百石。 以上常监加贮谷共二万二千七百零九石九斗一升,县署左右建仓廒五十一间收贮。 乾隆十九年(1754)起,陆续劝捐社谷,报明存贮,实数四千一百九十一石八斗九升一合。以上社谷,分贮四乡,社首十六名经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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