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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 | 刘斌:优化外汇服务推改革 提升外贸活力促发展

 文俊企鹅 2024-05-25 发布于江苏

要点

新政围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出五方面便利化措施,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优化金融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着力强化政策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质量。近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从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外汇业务流程等方面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我国外贸运行总体平稳,进出口规模稳中有升,继续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有进出口记录的外贸经营主体突破60万家。在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成为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

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业务模式复杂多样。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境内外市场加强联动,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对贸易监管和服务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涉及主体多、业务链条长、交易模式复杂,创新业务不断涌现,客观上加大了银行真实性审核难度。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助力稳住外贸基本盘,需要进一步完善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供给,为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各部门转变外贸管理方式,贸易外汇管理需要优化。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推动贸易管理政策快速更新迭代。商务部门逐步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其他相关外贸管理部门也相继优化对外贸企业的管理方式,许多贸易许可管理由事前准入转为事中事后备案管理。《通知》发布前,国家外汇局以行政许可方式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采集企业主要信息,但名录登记基本不涉及企业资质的实质性审查。2023年,全国各级外汇局共办理名录登记近19万笔,占当年各级外汇局行政许可业务笔数的七成以上,带来一定的监管成本;同时,企业对优化名录登记方式、降低“脚底成本”的诉求较为集中。在此背景下,名录登记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采集有必要进一步优化。

银行展业能力提升,外汇服务更加高效自主。随着近年来外汇便利化政策的不断推广,“越诚信、越便利”的良性循环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信用积累,同时银行进一步强化自身真实性审核主体责任,多维度提升展业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营体系,实现从单证审核向主体管理的转变。在此背景下,可进一步整合业务主体信息资源,赋予银行外汇服务更大自主权,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以加快构建安全、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贸易外汇结算环境。




政策主要内容



随着对外贸易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守正创新中求突破,在服务民生上出实招,以高效、安全、稳定的跨境资金结算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通知》涵盖以下五方面便利化措施,释放更多政策红利,引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一是取消外贸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许可。《通知》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由行政许可调整为银行采集企业信息。调整后,办理贸易收支的新设企业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可同步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和后续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名录信息仍有效的企业无需在银行重新办理名录登记。同时,《通知》鼓励银行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名录登记服务,有银行表示,已开始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将名录登记功能嵌入自身业务系统,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外汇服务体验。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无需办理名录登记;其二,支付机构和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仍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其三,企业名录信息变更的,可由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名录信息变更或由银行按照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其中,企业注册地址变化导致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业务仍由原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二是便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外汇结算。此前,按照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业务时,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还需审核海关监管单证和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但部分业务模式下,区内企业缺乏海关监管单证,例如,在跨国公司销售中心贸易模式下,区内企业将自境外采购的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下游公司,货物最终由下游公司报关进口,区内企业难以获得相应报关凭证。此外,部分区内企业虽然进出口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但业务模式和交易对手单一、交易频繁,综合风险管理要求和企业便利化诉求,银行表示无需企业办理相关贸易外汇收支时重复提交主体不一致的书面说明。据此,《通知》取消了办理区内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业务时,区内企业需提交海关监管单证和书面说明的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按照实质合规要求,在对贸易真实性、合理性及主体不一致原因尽职审核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便利区内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收支结算。

三是放宽银行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权限。此前,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贸易收支名录内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实施分类管理,要求A类企业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特殊退汇包括非原路退回或退汇时间间隔超过180天)和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需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后方可在银行办理。《通知》在做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前提下,对该业务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将银行办理A类企业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的标准从现行等值5万美元提高至等值20万美元。据国家外汇局统计,《通知》实施后,预计约有50%的货物贸易特殊退汇登记业务无需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此外,为更好开展业务事后跟踪监测,《通知》要求银行在办理上述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业务类型。

四是优化B、C类企业延期收付汇业务办理。按照现行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局对B、C类企业高风险业务(如超长期限的延期收付汇业务)实施审慎监管。但在实践中,仍有少量B、C类企业因为交易对手等不可控因素,客观上存在超长期限的延期收付汇业务需求。《通知》允许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延期收付汇业务,在确保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更好地满足经营主体客观合理的业务诉求。

五是构建简明清晰的贸易外汇政策环境。2012年,国家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核销制度改革,发布《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范货物贸易业务办理。十余年来,38号文中关于名录登记、贸易新业态等业务的管理要求已被其他政策陆续更新替代。为构建更加清晰的法规体系,《通知》同步废止38号文,并对38号文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的有效条款进行整合,便于银行和企业理解政策、执行政策。




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通知》设置约2个月的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期间,各级外汇局和银行将对政策文件进行深入解读,做好政策针对性宣导,提升银行内部管理和外汇服务水平,为办理贸易收支的新设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做好政策传导,推动措施落地。为保障政策更好落地,各级外汇局将持续做好辖内银行企业的政策培训,指导经营主体精准把握政策内涵,银行需加强与各级外汇局的沟通交流,做好政策内部传导和培训,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积极回应企业疑问,助力企业尽快适应新政策新要求。

构建配套制度,优化客户服务。银行需尽快构建与政策配套的内控制度,熟悉名录登记系统操作,探索优化自身业务系统。同时,银行可利用采集的名录信息,结合客户尽调分类情况,更准确地识别客户经营背景,便于后续为客户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强监测分析,防范跨境风险。银行在办理贸易外汇业务过程中,需落实好真实性审核和主体监测管理职能,不断提升展业能力,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加强风控预警拦截,防范虚假违规资金跨境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紧扣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全面加强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全力推进高水平开放条件下的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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