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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究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还是第九项?市场监管总局:都不是,是违反第十三项!

 游侠123 2024-05-25 发布于山东

2020年5月25日,甘肃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白银某纯净水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样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该案的处理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铜绿假单胞菌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原因是当事人对回收来的空桶消毒不彻底,造成所生产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

办案部门和法制机构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多次分析会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造成2020年4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对回收来的空桶消毒不彻底,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文章推送后,有同仁对文中观点提出不同意见,并给老梁发来了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在关于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市监食检函[2021]506号)中明确: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宜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这也就是说,究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还是第九项?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桶装饮用纯净水案评析》一文中提及的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今天本号将总局复函分享给大家,供学习参考。

图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市监食检函[2021]506号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市监协调〔2020]6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铜绿假单胞菌主要通过感染受损的皮肤、眼部等部位侵入人体导致疾病,基本不会通过饮水导致普通人群患病。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认为,通过检测铜绿假单胞菌等指示菌,可以验证包装饮用水从水源到灌装的过程控制是否有效。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微生物专业委员会经讨论,认为宜将铜绿假单胞菌作为“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管理。

鉴此,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宜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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