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总分公司常见涉税问题(三)

 湖经松哥 2024-05-26 发布于湖北
1、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复:是的。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许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没有汇总纳税?
答复: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开展很多的纳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3、分公司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这就根本就不是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有理由批准。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若分公司希望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
4、若分公司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是的,分公司本身不是法人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
答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6、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当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复: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因为分摊是需要根据上年的营业收入、薪酬、资产总额等比例确定的)。
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复: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案例: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
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职工薪酬250万、资产总额200万;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职工薪酬200万、资产总额250万;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50万、资产总额150万。若2021年该教育科技公司A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9、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复: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10、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11、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确认销售收入吗?申报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要正常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复:由于互相开票,因此总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一般是需要公允价缴纳增值税)。
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只做商品调拨)。
总分公司作为统一的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12、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复:是的,故还是需要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3、分公司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若员工的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