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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 邮电志 笫三章 业 务

 岚夕归读 2024-05-26 发布于河北

第一节 业务种类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电话业务只有普通与公用两种。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后,颁布了《市内电话规则》,业务分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用户交换机、分机中继线、专用电话和公用电话。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7年1月公布《专用电话章程》,对专用电话业务作了详细规定。0934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布《招商经理公用电话通则》规定商店可以代办和包办公用电话业务。1936年1月起,增加了合用电话、临时电话、直通机和码头电话等项业务。建国后,电话业务增加了用户小交换机代理维修、租杆挂线(限于部队使用)和租用管道业务,并根据线路条件和人口密度设立公用电话代办处。1985年,市内电话业务共分13种: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及互通机、分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和租用管道、代理维修用户机线设备和复用设备。同年10月始办话机线路上加装3类快速传真机业务。1986年10月青岛市增加无线寻呼市话业务。1987年程控市话交换机投用后,又增加包括加装长途直拨、缩位拨号、热线、闹钟服务、呼叫等待、三方通话、转移呼叫、遇忙回叫、呼出限制、遇忙记存呼叫、免打扰服务、缺席用户服务、追查恶意呼叫和会议电话等14个小业务项目。

青岛的市内电话用户构成,1914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人用户占很大比重。1922年,2282号公众用户中日本人用户为1930号,中国人用户为333号,欧美人用户为19号;官署电话387号中除中国政府机关有6号外,余皆为日本人所用。1931年至1937年间中国用户略多于日本人用户。自1938年起日本人用户又占多数。1940年日本人用户已占总户数的60%。为比,1945年前出版的电话号簿素列中国用户部和日本用户部,中文和日文并用。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来青岛接收电信机构。1945年12月1日青岛电信局对重要接收机关用户,经查明情况后分“留用”或“撤销”;对普通用户,要求1945年8月15日后装用及接用他人电话者须重新申请,凭市话限制办法酌情办理,并以1946年1月15日为限。此后,电话用户以私营工商业户为主。建国后,用户构成随社会主义改造而变化。1953年前国家机关、团体、国营及合作社营工厂企业合计仅占总户数的23.5%,私营工商业户占总户数的47.2%,至1945年已分别变化为46.3%和25.3%。1956年私营工商户仅占1%左右。个人住宅电话1949年至1953年约有100户,1956年已降至18户,至1960年已全部改为公用户。1984年随着电话设备的增加,邮电局对安装住宅电话实行优惠政策,当年即发展500余户。1986年增至1242户,1988年为3500户,1989年猛增至8813户。至1990年底已达13434户,其中私人付费为9264户。住宅电话已占市话用户总数的1/3。

第二节 业务台    

1930年开通自动电话后,设三位数的6种特殊用途电话:110(长途台)、113(质问台)、115(问事台)、116、117(消防队)、118(日本民团消防队)、119(公安局)。1940年将消防队号改为119,设114为中国人查号台,115为日本人查号台,116改为长途查询台。1948年业务台和号码改为:111(报时台)、112(障碍台)、113(长途记录台)114(查号台)、115(服务台,查询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班次价目)、116(长途查询台)、119(火警)。

1949年将三个号码改为两个号码:02(障碍台)、03(长途记录台)、04(查号台)、05(服务台)、06(长途查询台)、07(报时台)、08(火警)、00(盗警)。1952年后,05(服务台)只查询邮电业务事项。1977年后,业务台又将两个兽号码改成三个号码:02改为112,03改为113,04改为114,07改为117,09改为119,00改为110。

第三节 公用电话

1899年起,公用电话通常设在邮电营业处,供公众使用,按次收费。1934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公布《招商经理公用电话通则》后,青岛电话局除营业处外,特设“公用电话招商包办”,委托部分商号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但为数不多,1948年只有30户。

建国后,为方便群众使用电话,不仅邮电支局、所都设置公用电话,而且扩大了委办户。委办户办理的公用电话还兼传呼。1953年传呼公用电话有139部。1955年达202部,1962年发展到755部。由于委办户多为合作商店,人手少,酬金不归个人,传呼无人管。至60年代后电话机号紧张,有一半的委办公用电话相继改为工商企业使用。1974年只剩下357部,1984年减至280部。此后电话设备增加,1986年又回升到325部,1990年已达402部。

此外,1951年曾在青岛国货公司和青岛火车站、普集路货站设置无人管理电话。1958年后在火车站、码头、前海栈桥等处设置了一些自制无人管理的投币式公用电话亭,后因工艺、质量不够精确和被损坏而取消。1985年投资7万元,先后在火车站、码头、栈桥、公园及中山路等繁华地段陆续设置了21个新式投币公用电话亭,便利了群众。后因电话亭多数损坏,至1988年仅剩广西路营业厅门前2个,1990年已全部报废。

 第四节 资费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每部电话年租费100元。线路离电话局500米以上者,每超l00米年加收维护费3.5元。装机费20元。公用电话每3分钟为1次,市内每次1角,四方、李村、柳树台每次2角,沧口每次2角5分。

日本侵占青岛期间,装机费为25元,装副机8元,电铃3元,年租费100元,外加电话机租费年每部桌机24元,墙机16元,室内外移机每部4元,户外移机每部20元,电话线年维护费每一町程3元(一町程为一街区)。由于电话供不应求,私下有转让电话使用权者,其惠利高至3500元,低为400元。公用电话每5分钟为1次,每次5分,传呼费5分。市郊电话,李村、沧口每次1角,九水、沙子口每次1角5分,四方每次5分。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装机费20元(既成线路加挂线条,每100米10元,不满100米亦以100米计算,新设杆线工料费概由用户负责),年租费80元,分机年租费桌机20元,墙机16元,电话机租费挂机年每部35元,桌机,40元,保安器5元,转换器1元5角,电池箱5角,室内外移机每部4元,户外移机每部20元,并实收工料费。由于电话供不应求,1923年6月6日胶澳商埠电话局发布“电话急用装设暂行规则”,放电话100号,对市街和台东、台西有愿装设急用电话者,除照章缴纳挂号使用费外,须缴纳“急用电话费”,照督办公署指定的拍卖法用投标手续办理,以认缴急角装设费多者享装设之权。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交通部接管后,年租费改为季租费。桌机每季30元,墙机27元,副机(桌)15元、(墙)13元,专线电话每季27元,装机费25元。1936年1月起,电话资费有较大变动。新设电话除收装机费外,另收号码费,季租费改为月租费,分甲、乙、丙、丁4种,公用电话仍每3分钟为1次,每次3分。1938年1月至1939年底,装机费正机和中继线临时电话由l0元提到15元,副机由5元提到10元,室外移机由4元提到15元,宅外移机由10元提到15元,移副机由5元提至10元。中继线、直通线、临时电话的宅外移机亦都由10元提到15元。1940年起,取消了号码费,增加了保证金,新装电话每部交保证金30元,装机费每部由15元增至70元。电话月租费由原来的甲、乙、丙、丁4种改为甲、乙、丙3种,不再分墙机、桌机,甲、乙种月租费均为9元,丙种为8元,分机6元、分铃3元。专用电话装设费和营业区外设备的装费均为每100米30元。移机费只分宅内宅外,不再分室内室外,宅内6元,宅外20元,移分机6元,移附件及电铃3元,增加了“暂撤费”、“换机费”、“换号费”、“电话号簿登载费”和“临时电话租费”。

抗日战争胜利后,市话资费涨价惊人。1947年12月11日比战前涨9375倍。由于物价一日数涨,纸币贬值,1949年4月起改收银元。

建国后与电报、长话一起按实物折实“计价单位”收费。1954年除话机保证金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他资费不变。1955年3月1日起,全国发行新人民币,除装费由原来的18元调为15元外,其他不变。1958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邮电资费标准,取消了话机押金,装机费(包括装中继线)为15元,月租费甲种(住宅及宿舍)每月9元,乙种(甲种以外的用户)为13元。1970年起,移机费改为室内免费,室外2元,引入线不由原杆引入收12元,公用电话每次由5分改为4分,其他无更动。       

197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新装用户适当增收初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青岛市邮电局为筹建五、八、六分局,对新装用户每部电话预收4000元。1980年6月20日,改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初装费标准收费,即按不同城市及电话制式,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000元至20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500元至1000元;中小学校收取300元至500元。青岛市执行较高标准。1983年青岛市邮电局为使新开通的电话设备尽早收益,增加月租费收人。经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批准自1984年元旦起初装费临时下调,对工矿企业改收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高校、部队改收400元;中小学和各中等专业及技工学校、个体工商户、托儿所、幼儿园改收200元;街道居民自筹资金办的公益性托儿所、幼儿园免收;住宅电话公费收300元,自费免收。1985年机线号又趋紧张,初装费又恢复1980年收费标准。                   

市话资费素以包季包月收费。1984年3月,市话五分局首先实行记次收费(每次4分)。同年6月1日起,六分局、八分局也实行记次收费。1985年7月1日起,三分局实行复式计次(每次3分钟,超过3分钟算2次),同年9月1日楼山后支局实行单式计次,10月1日、11月1日二分局、四分局相继实行复式计次。至1985年底,全市6个市话分局和1个市话支局全部实行复式计次制,其中二、三、四分局实行微机并网复式计次。来取复式计次收费后,收入增加。据三分局统计,单式计次每部电话平均每月为28.96元,改用复式计次后为40.20元。同年新办话机线路上加装三类传真机业务,每部装费240元,月租费130元。

1985年7月1日起,将现用话机产权移交用户所有并由用户自维,取消用户话机的维护周期,用户设备实际无人管理。1986年1月1日恢复邮电局代维。在基本营业区内代维费每部收5角,营业区内为1元,远距离为2元。用户自购话机须经邮电局检验,收检验费3元。

1987年12月1日起市话基本月租费向上浮动20%(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和没有营收的事业单位不上浮),公用电话每次由4分调至5分。1988年7月起,对使用市话载波机的,凡用“1 1”型机每路另收500元;“1 6”型机每路收1000元;“0 8”型机每路收l500元。另对停机保号(暂拆)户以及预留号码、选号码等亦规定了收费的新标准。1988年11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政府规定征收市内电话公用事业附加费20%,包括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作为当地市话建设资金。

1990年11月15日起根据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通知”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山东省市内电话资费调整方案”,对初装费的收费标准按不同电话制式和不同用户类别规定最高限额,对基本月租费规定甲种用户(住宅电话)每级调增2元,计15.08元,乙种用户(办公电话)每级调增3元,计23.4元。公用电话通话费和计次制电话通话费,均按每次1角收取(其中包括2分市话建设附加费)。原1987年12月1日执行的上浮20%的规定废止。

初装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20                                                1990年)

              用户类别

收费(元)

设备总类

工矿企业商业

办公用

机关和财政全额

拨款事业单位及

住宅电话

中小学及社会

福利单位

程控电话

5000

3000

2000

机电制电话

3500

2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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