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来说“尺”字。 “尺”字,在《说文解字》中,许慎言:“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尺,所以指尺规榘(即“规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识也。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凡尺之属皆从尺字。” ![]() 什么是一尺?许慎所说的“十寸也”,一直到如今,已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内心的深深共识。 “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这里的“却”是后退的意思,所以这话就是讲:人手后退十分之桡动脉处为寸口。按今天常识来说,寸口,即指两手桡骨头内侧桡动脉的诊脉部位,又称“气口”或“脉口”,分寸、关、尺三部,如下所示: ![]() 故而许慎言:“十寸为尺。” “尺,所以指尺规榘(即“规矩”)事也”,许慎这句话就是说,尺是用来标明规矩方圆相关事物的标准。这句话里的“指尺”即为“指斥”之意。 当许慎说到“尺”字的篆字字形时,即言“从尸,从乙”,并还指出“乙,所识也”。“乙,所识也”,就是说“乙”是用为标志的符号。 “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体为法。”对于这句话,清代说文学者段玉裁曾注解说:“寸法在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妇人手;寻,八尺也,法人两臂之长;常,倍寻,或曰:'常当作丈。’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寻也。’是仞寻无二,而此寻仞并举。疑许主七尺曰仞之说,《人部》之解出后人改篡,非许原文。” 对于《周制》所说的“寸、尺、咫、寻、常、仞”这度量,都是以拿人体来效法的。关于这点,其实也透露了许慎在《说文·叙》说的“近取诸身”与“远取诸物”。但是,清代另一位说文学者王筠却也说:“《禾部》云:'十二禾秒而当一分,十分为寸。’然则寸以前,以禾秒为法,不以人之体为法也。” 在金文中,“尺”字写作如下所示: ![]() 该金文“尺”字从尸从点,尸即为人,这大概正暗合了“尺”字“以人之体为法”的意思。 正因此,近代学者张舜徽先生即说:“盖上古度物,长短之制,取则有二:以人髪准者,所谓近取诸身也;以禾秒为法者,所谓远取诸物也。度始於髪,成於尺。下析之则为寸分,上絫(lěi)之则为丈引,故度物恒以尺记数。尺之言识也,谓度物十寸,则标识其处。今日木工度材犹然,故许云:'尺所以指尺规矩事也。’尺字从乙,非甲乙字。当读如居月切,即 我们从张先生这段话可以知道的是,上古之世,用人们自身作为度量的佐证,这种渊源并不是从周代开始的,而是由来已久。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长度单位“尺”,在中国历史上素来也是不一致的。根据王力先生在其《古汉语字典附录》中所列的各个朝代的“尺”与今天的公制单位厘米之间大致的折合关系,现摘录如下所示: 商:15.8cm;战国:23.1com;秦:23.1com;汉:23.1cm; 三国:24.2cm;西晋:24.2cm;东晋及十六国:24.5cm; 南朝:24.5cm;北朝:29.6cm;隋:29.6cm;唐:30cm; 宋元:31.2cm; 明:裁衣尺34cm;营造尺32cm,量地尺32.7cm; 清:裁衣尺35.5cm,营造尺32cm,量地尺34.5cm。 关于“尺”字就说到这,明晚接着说。晚安,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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