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公司注册地在南宁,但由于项目建设需要,各发电项目(光伏、风电)均在各个地市,如不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税款是否可以集中在南宁申报纳税?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如您在其他地市经营发电项目,应按上述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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