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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男子醉酒在车里睡觉被吊证,愤而告上法庭:我“醉”而未“驾”谈何醉驾?

 新用户97701840 2024-05-27 发布于江苏
该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小区停车场,巡逻民警在例行巡逻时,发现一辆小汽车里音乐震天响,双闪车灯也开着,严重扰民,便上前查看。
打开车门见驾驶室内睡着一名男子,正鼾声如雷。巡逻民警遂将其叫醒,发现其满身酒气,可能涉嫌酒驾,于是通知交警到场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该男子为段某,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随后,又按规定对段某进行了抽血化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接着,交警部门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将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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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维持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段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其主要理由为:
1、事发时自己醉酒属实,但是,其是在将车开进了停车场后,把酒倒进矿泉水瓶子里喝的,事后在车里睡觉,因为天冷,启动车辆取暖。
2、自己喝醉酒后,在车里睡觉,没有开车,不属于醉驾;只能证明我“醉”,但是不能证明我“驾”。我只是驾车到小区停车场将白酒倒进空矿泉水瓶内在车里饮酒,没有在酒后驾驶机动车。
3、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我当时醉酒被交警叫醒后神志不清,回答交警的话是迷迷糊糊随口回答的,该证据不应该采信。我在现场笔录上签名并书写了“有异议”的字样,因为这与事实不符。我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我车内确实发现有白酒,可以印证我在车内喝酒的事实。
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依法提出了答辩意见,主要内容为:
1、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段某被查获时在车辆驾驶室位置,其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车灯和双闪灯开着,同时其回答交警询问时,承认在某饭店喝过酒;
2、段某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在附近饭店喝酒后,认为比较近,心存侥幸将开车到了事发停车场;
3、段某提供了车内白酒照片和矿泉水照片,辩称其是在车里喝的酒,与常理不符;
4、根据法律规定,段某醉酒后,启动机动车,即使没有行驶,也存在危险,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依法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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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时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本案交警部门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应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段某醉酒,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于第一点,有现场执法视频录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证,“醉”没有争议。
对于第二点,段某醉酒后是否驾驶了机动车,存疑,“驾”证据不足。
因而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故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更多的像段某这样的人。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法治,才更加完善,更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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