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侦查过程中扮演着案件突破口的作用,并被誉为“证据之王”。然而,许多基层公安机关过分依赖口供,常采用“先抓人再破案”的策略,主要通过审讯来查明案情及深挖余罪。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导致对其他证据的采集不足,若缺乏口供则容易使案件搁置。在处理普通盗窃案件时,侦查人员经常是在抓获嫌疑人后,才根据其口供补充证据并处理案件,而在此之前,相关证人的询问记录及案件登记表往往被搁置不用。在侦查普通诈骗、抢夺等财产型犯罪时也被广泛采用。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分为纯粹型与非纯粹型两种。纯粹型由供到证模式常见于犯罪隐蔽性强、以人证为主或难以获取物证的案件。在侦查初期,即使缺乏确凿证据确认嫌疑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也会基于某些犯罪线索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其特点是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通常表现为“先捕人、再讯问、再取证”,往往基于证据获取困难或缺乏客观支持而采用。例如一起盗窃案由于现场无法明确嫌疑人,侦查员基于某人之前的不良记录和异常的经济活动,将其逮捕并通过讯问获取口供,进而找到作案工具或赃物,并最终侦破案件。 非纯粹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在侦查过程中,基于已获得的一定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确认其犯罪事实后,通过对嫌疑人的讯问进一步获得信息,并通过这些信息来查找更多证据。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虽然依靠讯问结果来补充证据,但确认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之前获取的证据之上。这一模式在大多数案件侦查中被广泛运用。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侦查人员通过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技术鉴定等方法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后经讯问得知凶器被抛弃的位置,并据此成功找到了凶器。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基层公安机关中之所以广泛存在,其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诸如获取口供相较于其他证据具有更低的经济成本,特别是在警力及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讯问获取口供被视为提升破案率的有效途径。其根源也与我国长久以来重口供的传统有关,古代司法在证据手段不发达时期,口供被认为最有证明价值。另外,对于作案时间短、犯罪数额小且多为流窜性的侵财型犯罪,采用“先抓人再破案”的策略经济实惠且能有效打击犯罪。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面临广泛批评,主要由于其违反了基本的司法原则及程序正当性。往往由于缺少初步证据,侦查人员容易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讯问手段来获得口供,并可能使得口供失去真实性。依赖口供的做法容易忽视对其他重要证据的搜集,与刑事诉讼法强调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立法精神相悖,并增加了冤假错案的风险。该模式还可能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而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法治精神相冲突。此外,由于抓捕及讯问的随意性较大,尤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一方面,为有效制约“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通过更新法律执法的基本理念,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更先进的科学方法来收集证据,如DNA分析及自动化识别系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侦查策略,避免过度依赖于口供。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使用科技手段的能力和严格遵守法律的意识。同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以及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和司法审查机制,形成内部与外部的监督体系,防止滥用侦查权。 另一方面,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虽备受争议,却适应了犯罪侦查的现实需求。其合法性标准可从三个方面确立:一是侦查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合法的拘捕、讯问程序;二是侦查的启动应基于合理怀疑,即使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基于客观事实或案件线索的主观判断也是必要的;三是侦查中使用的手段必须合法,即便这种模式可能增加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的风险,也应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规范来防范。对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合法性评估,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侦查人员的专业判断,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有效且合理地运行。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刑事案件特点与现实条件的产物,它通过将口供转化为寻找其他证据的起点,有效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其在侦查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是显著的。通过确立合法的手段、程序和合理的怀疑等标准,这种模式可以防范刑讯逼供、违反程序正当性及滥用公权力。同时,对于该模式可能忽视其他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过分担忧,实际上是大可不必的,因为无论采用何种侦查模式,最终的案件处理都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证据要求。在实践中应明确这种侦查模式的合法性标准,充分发挥其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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