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收到举报线索是常事,不少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是否需要核查、是否立案把握不准,导致在执法实践中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出现。 ![]() ![]() ![]() ![]() 普法课堂 ![]() GO ALL OUT FOR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2)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部门管辖;(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四种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执法人员发现举报线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其中一项规定的,或者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其中一项规定的,都可以不予立案。 ![]() 温馨提示 ![]() GO ALL OUT FOR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需先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线索,经初步判断违法线索不存在的举报事项,执法人员无需核查;对于大部分举报线索,需现场核查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线索。 对于举报线索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成立而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事项需回复的,执法人员应列明不予立案依据,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将《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依据作为不予立案的依据,应结合具体事项,具体分析,灵活应对。 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是否告知举报人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匿名举报的,一般情况是否立案无需告知举报人。但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需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告知举报人。广告、企业公示等需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举报人。 ![]() 图文:李莹莹 编辑:史文华 审核:刘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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