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拥有多少土地,能否控制其他人的土地,以及控制的程度都是关键问题。要弄清这些问题,需要探讨国王与贵族和农民等社会成员的土地关系。如果现代土地制度的标志是产权关系清晰,那么中世纪的地权关系一定是模糊的,国王往往会将政治关系带入土地关系中,实际控制权力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冲突如何解决以及国王的意志是否受到制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王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土地财富的规模。 在国王与各方的财产关系中,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最为密切。贵族是社会的精英,一般来说,他们据理力争,其他社会成员才不会逆来顺受。欧洲历史上,贵族是最早获得权利的群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中世纪拉丁文中的“权利”(Libertas),既表示权利也表示自由。 国内关于英国王权的讨论基本限于政治层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国外学界大致也是如此,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从政治思想史角度研究王权,如科恩、布洛赫等人的成果;二是从政治史角度研究王权,如斯塔布斯代表的“牛津学派”、麦克法兰对政治史研究的修正,以及“新宪政史”的回归。这些研究主要讨论领主与附庸关系、王权性质演变等,很少涉及国王的土地所有权及其后果。 关于中世纪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大部分英国学者将其置于私法领域的物权诉讼,或者日常生活视角下的农民土地所有权研究、农民与领主关系研究,很少与王权联系起来。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政史》讨论了土地保有制度如何为国王提供军队和财政收入,并提出:“在中世纪,土地产权法是一切公法的基础。” 此后,还有一些作品,如乔治·加尼特的《被征服的英格兰:王权、继承与保有权,1066—1166》,苏珊·雷诺兹的《封地与封臣:中世纪证据的重新解释》,麦克·尤恩的《财产的权力:王室直领地(1066—1272)》等,尽管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思考,但总体来说,仍然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 詹姆士·哈林顿认为,土地财产权决定了政权的基础。大部分土地归一人所有就是君主制;归少数人所有就是贵族制或寡头政治;归大部分人所有则可以建立共和制。“统治权或主权是所有权的自然产物。” 尽管哈林顿明确指出土地财富分布对政治制度的影响,但他的结论过于简单,没有对国王土地财产关系进行历史性阐释。 1660年英国议会颁布《骑士领废除与补偿法》标志着模糊的土地产权制度终结,国王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受到彻底清算。随后,“光荣革命”开辟了新的政治关系时代。这一切并非突然发生,王权与地权关系的演变、新的经济社会规则逐渐扎根于社会生活,经历了长期的较量,最终走到了历史的转折点。而这一切,只有在欧洲封建主义语境下,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 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制度1066年诺曼征服后,封建制度被正式引入英格兰。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法兰克人都是日耳曼部落,有共同的文化传统,所以不列颠人对封建制度并不陌生。尽管封建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欧大陆,但英吉利海峡两岸的文化和历史是相通的。 封建制度的形成欧洲的封建制度不是统治者的政治设计,也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治国方案,而是在面对生命威胁时,西欧社会的一种有效应变。这种制度是一种特别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中世纪早期,维京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人的侵袭使西欧社会陷入混乱,催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封建制度。各地的领主纷纷征召军队,抵御入侵,并在自己的领地内掌控政权,形成了地方诸侯的实权。 封建制度的核心封建制度的核心是领主和附庸的关系,这是一种以土地为纽带的个人效忠关系。领主保护附庸,附庸则效忠于领主。这种关系通过契约确认,一旦约定,双方不能轻易解除。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等级观念强烈,有助于维护领主特权。 封建契约的封闭性封建契约具有封闭性,只对订立契约的双方有效。领主只承认直接附庸,而不承认间接附庸。中世纪流行的一句话“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很好地表达了这一特征。封建契约关系覆盖整个社会,包括国王在内。国王也生活在封建契约体系之中,而不是体系之上。契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无所不在,成为封建制度的核心逻辑。 封建社会的结构封建社会的基本关系不是国王与臣民,而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国王的统治力不能覆盖所有附庸或骑士,更不用说所有村庄和村民。相比“金字塔模式”,汤普逊提出的“网状物”概念更能反映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真实结构。贵族领主是网状物的节点,而国王只是最大的节点之一。国王享有某些特殊权利,但他仍然被笼罩在“网状物”中。 封建契约对国王土地财产权的影响封建契约的特征体现在土地财产权上。通常情况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但在封建制度下,领主和附庸的权利是独立且受法律保护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的占有权逐渐向实际占有者转移。一个享有占有权并实际占有土地的人,只要履行义务,其土地就不能被剥夺,即使是他的领主也不能。 土地的流转和买卖采邑世袭在英国并未发生争论,一旦采邑可以世袭,土地的流转和买卖就成为可能。1290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土地买卖法》,确认土地买卖合法化,保障了土地自由持有者的买卖自由。这使得贵族和骑士的采邑合法进入市场,土地交易显著增加。贵族乃至佃农拥有越来越强的土地支配权,如果他们的土地权利受到侵犯,即使侵犯者是国王,他们也会坚定捍卫。 国王的土地权利法学家认为国王拥有所有土地是不正确的。国王作为最高领主,享有一些特殊权利,但这些权利与一般领主权利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国王可以享用封臣提供的兵役,但无权支配附庸的采邑,也不能控制全国的土地资源。 国王与土地 尽管国王是名义上的最高土地所有者,但实际上,王室领地只占全国土地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被分封给直属封臣。国王的直属封臣在诺曼征服后共有1157人,其中大约150人控制了全国90%的土地财富,形成了一个复杂的领主附庸关系网。 王室领地虽然广阔,但与封臣总量相比仍然处于劣势。据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统计,国王拥有全国超过18%的土地,这些土地按价值计算估计为全国耕地的1/7到1/6。其余土地则依据封建契约分封出去,封臣们依土地多少向国王提供骑士义务。男爵们依据封地数量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其余封臣则承担一名骑士义务,甚至高级教士也承担不同的骑士义务。 英格兰的封建制度继承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契约原则,封臣享有独立、不可剥夺的权利,贵族不仅意味着财富,也意味着荣誉。在实践中,国王的权力被认为是执行正义,如果国王未能遵守法律,封臣有权通过法庭解决争端,甚至反抗不公正的国王。英国《大宪章》明确主张“王在法下”,这体现了封建契约的精神,即封臣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国王也不能随意剥夺封臣的土地。 此外,英格兰封建制度中的“用益制”发展出来,这是封臣法律顾问为规避封建征缴而发明的制度,即通过委托他人管理土地,保有人受益终身。这一制度被认为是英国法律领域的伟大贡献之一,尽管对国王不利,但在英国得到了广泛应用。最终,封臣土地产权逐渐与王权切割,封土制走向终结,英格兰进入了一个土地产权明晰的新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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