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 ⑴、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时改正。 ⑵、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时,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工程复工令》。 ⑶、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⑷、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月报表”。 ⑸、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承包商执行。 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施工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例行检查、平行检查、抽检制度,关键部位全程实行旁站制,确保工程质量。对查出的一般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返工整改,避免对后续工序和工期造成影响,对施工单位隐瞒实情的一经查实,报建设单位要求严肃处理。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如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呈报出书面报告。承包商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应拍照或录像。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监理工程师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多次出现不符合工程,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来处理。必要时可以下停工令,令其停止施工。对不合格的工程,在承包商按规定修补或返工重做,达到合格标准之后,监理工程师才能予以验收和计量;否则,应继续指令其返工,直到建议撤销其承包资格。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修补和返工所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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