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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游侠123 2024-08-23 发布于山东

主题(ID5490):商品条形码相关问题

2024-08-11 10:44

留言类型:咨询

留言内容:产品包装标注生产商为:AAAA有限公司,,经查询该产品条形码为:BBBB有限公司(注:AAAA,BBBB是二个不一样的公司,产品包装上也未有BBBB有限公司信息,是BBBB有限公司委托AAAA公司生产的产品,有委托合同)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又将收到什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此致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信息:

您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明确: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违反该条款规定的,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创新)管理处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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