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路的设置 宋太祖时,承袭唐制,将全国分为若干道。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宋军平定北汉,结束了五代十国以来中原分崩离析的状况,实现了新的统一。至道三年(997),将全国分为15路,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荆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广南东、广南西”。此后屡有分合,京东、河北、淮南、江南路各分为东、西,京西路析为南、北,陕西分为永兴军、秦凤,西川、峡路析为成都、梓州、利州、夔州。至神宗元丰八年(1085),就增为23路。 南宋境土不到北宋的4/10,设置200州。宋、金绍兴和议后,共分17路。 还有一些因军事需要面设置的路,如仁宗庆历元年(1041)后,逐步将陕西沿边分为秦凤、泾原、环庆、鄜延、熙河、永兴军六路。仁宗庆历八年(1048),将河北划分为大名府、高阳关、真定府、定州四路。”南宋初,以江、池、饶、信四州为江州路,建康府和太平、宣、徽州、广德军为建康府路,后又设鄂州路,成为江南东、西路内的三个小路。以上各路各设经略安抚使司或安抚使司,不是一种常设机构。 二、路的漕司和宪司、仓司、帅司及饷司的设置 宋朝路级的机构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有二,一是统治者为了分割路级长官的事权,防止地方官专权不法。二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发展,以及抵御外敌的需要。于是陆续设置了一些路级机构,如转运司、发运司、制置司、招讨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茶马市舶等司、提举学事司、安抚司、总领所等。以下叙述其中的主要机构情况。 转运使司一简称“漕司”。 宋初承袭此制。太祖开国伊始,即命户部侍郎高防和兵部侍郎边光范为前军转运使。此后,常命一、二员大臣为随军转运使或随驾转运使、某道转运使等,官高者则为某路计度转运使,所到之处,筹集军饷,事成即罢。 开宝五年(972),李符受命“知京西南面转运事”,太祖亲书“李符到处,似朕亲行”八字赐之,揭于大旗,常以自随。这时,转运使尚未形成制度,也缺少权威。到太宗时,一方面为了支持战争、征运军粮,继续临时委任一些官员充当某路转运使或行在转运使、勾当某地诸州水陆转运使事等,官高者则兼提点三司某数路诸州转运使事或提点转运使事。另一方面,在取消节度使所领支郡的同时,正式设置各路转运使,以削夺各节度使的财权。 宋初,原则上规定转运使、副使、判官皆选差升朝官以上官员充当。真宗天禧四年(1020),全国共设18路,其中京东和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两浙七路,每路置正使、副使各一员,其他路不设副使。大致上设两员者,为正、副使,或者皆为正使、皆为副使,或者以一员为同转运使、判官。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充任此职或掌管两路以上者,称为“都转运使”。 转运使实际掌握一路的大权,是一路的最高长官;转运司则成为一路的最高行政机构。它的职掌主要有四项: 一、主管一路财计; 二、市讯刑狱; 三、察访官吏; 四、了解公私利害,从长施行。 提点刑狱司 宋初,统治者重视狱讼的审理。统一各国后,各路刑狱公事由转运司主管,同时,朝廷又不定期地造使去各地审理刑狱。太宗在雍熙间(984-987),接连三次派遣官员分路“按问刑狱”,授权“小事即决之,大事趣令速了。事有可了,而官吏故违稽缓者,鞫其状以闻。”但这种措施局限性很大。为了加强各路司法官的力量,遂决定为各路设置专管刑狱的官员。 一般每路设置提点刑狱一至2员。凡设置两员提刑的地方,另一员必定为武臣提刑,称“同提点刑狱”。武臣同提刑自设置以后,朝野舆论褒贬不一,因而废置不常,孝宗乾道六年(1170)在各路重置一员时,除去“同”字,从而提高了地位,增加了职权。到淳熙末年(1189),又省罢不置”。从此,取消了武臣提刑一职。提刑司的属官有检法官和勾当公事、缉捕盗贼、指使。 提刑司是一路的最高司法机构,总管所辖州、军的刑狱公事,与州、县不同的是本身不设监押犯人的牢狱。 提举常平茶盐司 宋太宗淳化间(990-994),命各地建立常平仓,但并不普遍。 真宗景德三年(1006),又命各地重建常平仓,由转运使派员掌管,总隶朝廷司农寺。仁宗景祐元年(1034),命各路转运使荐举所部官专领,但仍隶属于转运使。神宗熙宁初,先派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熙宁二年(1069),在京东、淮南等路设置常平广惠仓,遂差官分诣各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间。哲宗元祐元年(1086),采纳司马光的建议,撤销各路提举官,将提举常平司职事并入提刑司,青苗和免役等法随之停罢。绍圣元年(1094),全面恢复新法,各路重新委派提举常平等事官。元符(1098一1100)后,成为固定的机构”。徽宗崇宁间,东南和河北因行钞盐和茶引法,分设提举盐事司和茶事司,尚非路级监司,后来一度废罢。政和元年(1111),命江、淮、荆、浙六路合置提举茶盐司官一员。既而各路皆置。政和元年后,各路皆设提举盐香茶矾事官,是路级监司之一。 提举常平茶盐司的官吏编制,因其机构废置不常,且出现过各种名称的机构,其长官或不置而由他司长官兼领,所以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每路设提举司长官一员。 提举常平司职责为一、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依照每年农业的丰歉而加以敛散,“以惠农民”。其中役钱,根据乡户产业的多少而决定征收数量;月给人吏的俸禄,也视职役的重难轻易而决定等级。其中商人有滞销的货物,则由官方收购,再卖给百姓,以平物价。以上职事,常平司“皆总其政令”。二、“专举刺官吏之事”,即对本路官吏实施监察”。提举茶盐司掌管“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 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茶盐司是当时的路级机构,统称“监司”。 安抚使司一俗称“帅司”。 唐初派遣13员安抚大使“巡省天下”,后来每遇各州水旱则设“巡察”、“安抚”等官。宋真宗时,始设西川安抚使、峡路安抚使,泾、原、仪、渭、邠、宁、环、庆等12州军安抚经略使,鄜延路缘边安抚使,青、淄、潍等州安抚使和郓、齐、濮等州安抚使,河北沿边安抚使。此后,凡各路遇到水旱天灾或边境用兵,都特派“体量安抚”,事成则罢。仅河北、河东、陕西、广东、广西等路常置安抚使司。 南宋前期,各路都设置安抚使司,仅广东和广西两路依旧加“经略”两字。各路安抚使司的治所为:两浙东路在绍兴府(今属浙江),两浙西路在临安府(今浙江杭州),江南东路在建康府(今江苏南京)、江南西路在隆兴府(今江西南昌)、淮南东路在扬州(今江苏扬州)、淮南西路在庐州(今安徽合肥)、荆湖南路在潭州(今湖南长沙)、荆湖北路在荆南府(今湖北江陵)、福建路在福州(今属福建)、京西南路在襄阳府(今湖北襄樊)、广南东路在广州、广南西路在静江府(今广西桂林)、成都府路在成都府(今属四川)、利州路在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潼川府路在泸州(今属四川)、夔州路在夔州。此外,还跨数路或在一路内设置安抚使司。如淮南西路既设安抚使司,以庐州为帅府(治所),又以知寿春府带管内安抚使。知颍昌府也兼管内安抚使。这是为增重各府、州长宫的事权而临事设置的官称。又如曾在岳州和江州、镇江府设置三所沿江安抚使司,由三处的知州、府带“沿江安抚使”官称。利州路因屡次分为东、西两路而又复合,东路的治所在兴元府,西路的治所在兴州(又称沔州,今陕西略阳)。 安抚司的附属机构有签厅和都厅、印书库等。其官属名目和人数较多,有参谋官、参议官、勾当公事(南渡后改称干办公事)、管勾机宜文字(南渡后改称主管机宜文字)、管勾书写机宜文字(南渡后改称主管书写机宜文字)、准备将领、准备差遣(文臣和武臣)、准备差使(武臣)、准备使唤、指使、听候使唤、听候差使、亲兵统领、措置招捉捕盗官、兵马副总管、兵马钤辖、兵马都监、将、副将、准备将领、队将、押队、训练官常等。 初设安抚使司,只是在各地出现天灾或边境用兵时,都特派使安抚百姓而已。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王钦若和梁颢分别为西川和峡路安抚使,规定其职责为:所至录问系囚,除十恶至死,官员犯正枉法赃而致杀人,劫杀、谋杀、斗杀(皆为已杀人)不减刑外,其余死罪减为流,流减为徒,徒减为杖,杖以下皆释放,等等。其职责还限于复审在押囚犯,减轻部分罪犯的刑罚。此后,逐步增加职事,如抚恤灾民,减免赋税,减价粜粮,讨逐盗贼。西、北边境的安抚司,负责关报契丹的事宜,管理两属人户,辨正疆界,了解榷场利弊,塘泊水位增损”。神宗元丰改制,规定安抚使主管一路兵、民之政:总辖诸将,统率军队,察治奸恶,以肃清一路;领导所部州、军,听取狱讼,颁布禁令,决定赏罚,依法检查其钱粮和武器出纳的帐册等。如果事情难以专决,则奏申朝廷;事关机密急速边防和士兵犯罪,允许“便宜裁断”。边境的安抚司,负责辖境安靖和抵御辽、夏,抚宁疆域;兵马屯戍时的粮饷馈运,则视其缓急增亏而移用;掌管战、守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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