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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帮人做公司股份代持人,挂名法定...

 做多伊利 2024-09-04 发布于江苏
为什么不能帮人做公司股份代持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替人做担保?以下是笔者结合一些融资性贸易企业员工和一些替人做了担保的民营企业家的遭遇,所总结的实际案例分析:
近日,多名民营企业家因替其他民营企业家做担保而倾家荡产,或被融资服务银行某些人设局介绍为无交情的第三人做担保而损失严重,在诉讼阶段,这些民营企业家及其代理律师的民事应诉思路基本如下:
第一步论证主合同即融资合同无效(涉及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高利转贷犯罪、违反强制性监管类法律法规放贷),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步深入论证借款人、放贷人银行存在涉及金融监管类犯罪、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严重过错,涉及违规放贷、高利转贷、抵押不足、担保不足不符合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对贷款发放许可的要求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因此银行至少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区间范围的损失责任。
第三步同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或要求法院将涉及金融骗贷、高利转贷类犯罪的案卷材料作为侦查立案线索移交公安经侦部门处理。
第四步在法院不理睬移交经侦判决请求,判决担保人全额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再直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
上述应诉思路,早在2013年之前就已存在,但2013年、2014年包括江浙沪地区在内全国性钢贸为主的融资性贸易商行业崩盘、小贷公司崩盘,这些向银行融资的融资性贸易商人、小贷公司实际控制人纷纷集体逾期暴雷,导致主合同融资存在贷款诈骗、高利转贷、违规放贷的担保类合同纠纷案件激增,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让银行因过错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承担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的融资损失,会导致相当部分地区、相当部分银行因先期系统性、行业性、塌方式、几近失控性违规放贷行为(尤其是融资性贸易放贷行为)遭受不可承受的损失,国有金融资产的损失金额将大到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如发生此类结果,会提前十年引发全面性金融反腐追责。
为此,当年经多家大型全国性商业银行某市分行向某市银监局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决定,2015年左右由某市银监局、金融办会同某市政法委机关、公检法单位、维稳部门、法制办、信访局、部分金融诉讼业务律师(银行常年法律顾问律所)共同开会,研究缩小国有金融资产损失的政策和实操方案,在这次会议上,达成了“担保人(举报人)如未提交确凿明确证据,经侦部门原则上不受理金融骗贷、高利转贷类犯罪侦查请求(经侦部门编制有限,事实上也无力侦查这么多井喷式海量案件)、法院原则上不认定银行的过错责任和损失承担责任,原则上全额认定借款人的融资归还责任、原则上全额认定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的工作原则。
在这次会议中,曾有人提议把上述会议共识内容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被参会者中懂法之人提醒这些共识都存在与上位法、法律基本原则严重冲突的争议的,不能发红头文件,最后只能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至公检法单位和信访、维稳单位,作为工作指导。
资本论虽然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老底,但资本论承认剥削合作关系中的对外履约风险,违约风险,经营风险,融资风险都是由资本家来承担。但多年来,相当比例的私人或者家族企业老板们把《资本论》与此地社会实际传统(甩锅学,不粘锅学、风险成本转嫁理论)相结合,居然以代持股份,挂名法人,多层代持等方式,把企业和实控人应该承担的对外履约风险,违约风险,经经营风险,融资风险通通转嫁给了被剥削者,创造了一种新型剥削关系,传统资本论仅仅是揭示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生产价值,这种新型剥削关系不但要剥削生产价值,还要设局让职工家庭既有积累的财产也全部丧失殆尽,沦为一辈子永远还不清融资担保债务的赤脚地皮光赤贫绝户无产阶级,对这种新型剥削关系的介绍具体如下,以下同时也是是给原始私人或家族企业老板打工时要小心的套路担保、套路责任、挂名套路企业董监高法人、被套路担任显名股东的十大陷阱风险解析:
1、经济形势下行的大背景下,除了比较规范的特大私营上市企业外,今年的很多就业困难者下沉到大中小型私营企业上班,尤其是去融资额较大、资金流动速度较快、对外部融资依赖性较强的企业(比如贸易型企业、钢贸等原材料贸易型企业、高利转贷企业、期货企业等)上班时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大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实际老板为规避融资责任风险,说穿了就是为了逃废债,几乎都不会选择亲自或让自己的家人担任自己开设的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上千家融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董事,而是让自己的员工担任这些融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这些企业对外融资,无论是向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融资,还是向私人、民企、小贷公司、高利贷、套路贷融资,融资协议中都会写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对融资本息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有些还会写明要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承诺负连带责任)。
2、一旦这些眼界不广、法律知识不足、对社会险恶估计不足的员工做了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则很容易被一丁点微不足道的利益或“公司利益、全公司人都眼巴巴靠着你这支笔吃饭”等道义绑架倒逼,去签字做担保或连带责任承诺,这些企业在经济上行期尚且暴雷者众多,何况目前经济下行期更有普遍暴雷的风险,这下倒好,这些私人或家族企业的职工就挣个远低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国企、银行的民企基本工资,却让自己和父母全家一辈子的资产都搭进去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而且搭进去还不算,还要终身对几百上千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融资本息承担责任,终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名单,以后每月只能靠基本生活费生活,其他一切财产收入都要终身对上述类型的融资本息负责,这比去混黑社会或者实施刑事犯罪后被判无期徒刑还惨!因为混黑社会或者实施刑事犯罪被判无期徒刑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是没收判刑确定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他出狱后再积累的财产是不会被没收的。而这些代偿者一辈子都还不清这些债务,甚至还不清这些债务的本金,大家想想,这些人的年收入有几个能覆盖这些连带债务的年利息的,这是真正的债务无期徒刑!
3、如果不做法定代表人只做股东的话,这些员工好歹还能做出拒绝签字离职的选择,如果做了上述融资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后会更惨,因为做了法定代表人后是要刻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俗称“法人章”,而法人章一旦刻录是由上述民企的实际控制人刻录的,到时候都不用找这些代持员工签字,只需在合同中写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此次融资合同本息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然后在合同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落款处加盖法人章,就能让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便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比较这份纪要只是作为审判参考,不是司法解释,像很多县城基层法院或者容易被原告买通的法院还是敢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比如曾经一审判决不肯出具真实审计报告给丰县城投公司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向丰县城投公司赔偿道歉的县城法院,在实践中估计就敢这么判)。
4、还有一类坑,员工虽然没做上述融资企业的法人、显名股东。而是老板本人或老板的家人确实是做了上述融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董事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或者说原来替老板担任上述身份的老油条员工不愿意再在新一轮的融资合同上签字了,这时候老板本人可能会以一丁点微不足道的利益或“公司利益、全公司人都眼巴巴靠着你这支笔吃饭”等道义绑架倒逼新员工把之前的融资合同上的签名垫在新合同下面描写,这样的话一旦暴雷,模仿描写的造假之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提供融资方是可以起诉造假之人,要求造假之人承担融资连带本息责任的。
5、即便没签任何字,在注册资本认缴的今天,如果将来企业因借钱不还,拖欠货款,重大生产责任事故赔偿,环保事故赔偿等各种原因被债权人或受害人申请执行公司财产,或被相关部门追缴违法所得时,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或满足追缴要求时,无论公司是否被申请破产,存续重整或仅被执行,追缴,如果实控人未尽到实缴义务或形式缴纳后抽逃,显名股东还是要在未出资范围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即便企业重大违约,债务暴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时,已不担任显名股东多年,但只要你担任显名股东时至今实控人未尽到实缴出资义务或者形式缴纳后再抽逃,作为曾经的显名股东,对企业债务还是要未出资范围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6、很多人也许会说,金融反腐背景下,现在银保监管部门规范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风控不比五年前了,是要当着银行员工的面签字,还要录像。说这话就是不了解融资界的实际情况了,制度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这些融资银行的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到副行长、行长基本都是实控老板的关系户,特别是上文提到的一些大银行在县城、大中城市一些郊区里的支行、地方农商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他们仍然普遍不执行录像制度或者故意把录音拍得很笼统,根本看不清谁签字,到时候法院不会以银行风控流程不规范判决代签字员工、担保人员工、显名股东不用对融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何况,这些融资企业向私人、私企、小贷公司、高利贷、套路贷融资时,是不用执行当面签字录音的制度的。
7、 很多人会说,无论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还是私人、私企、小贷公司、高利贷、套路贷等提供融资时,如果没有腐败或内外勾结,大部分都不是傻子,都会当面要求融资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签字同时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的,确实如此,但他们同时也会要求这些融资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甚至挂名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签字或加盖法人章的,因为现在这些做融资生意的,不说精明得很呐,也是明白这些基本融资风控常识的,多一个责任人,总是好事嘛。有些案例中融资企业的实控人其实更坏,他所谓对外融资借钱的私企、小贷公司、高利贷、套路贷企业,也许就是他或者他亲戚实际控制的,就是设上述局冲着代持显名股东员工的家产去的!这些企业的员工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因为这些实控人早就把名下资产全部转移,千万别幻想着代偿债务后再对他进行追偿起诉打赢官司后还能再从他名下执行到一分钱!总之遇到这种渣企就跑跑开,宁可躺平也不能被坑,明知有埋伏,又无法占据天时地利反制,是打不了胜仗的。
9、上述现象在各地依赖融资类私企中很常见,东北、江浙沪、福建地区尤为普遍,这也是目前经济下行期的一个潜在大风险,为什么呢,因为这些私人或家族企业中不仅普通员工,而且中层业务、管理、财务人员很多也担任着上述融资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甚至挂名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于这些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甚至说除了财务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内控制度,他们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实控人和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人员的勾兑的,很多人甚至就是掌握着确凿的证据或线索,目前经济下行情况前所未见,这些私企融资债务暴雷风险自然也是前所未见,一旦暴雷,无论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还是私企、小贷公司、高利贷、套路贷企业都会第一时间起诉并查封这些签过字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显名股东甚至挂名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的财产,逼急了,这些人会拿着私企实控人和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人员的勾兑的确凿的证据或确凿线索进行谈判,如果无法脱责自然会鱼死网破,这又会为金融反腐提供一大波表面黑天鹅实质为灰犀牛的新案例,对于这类私企老板及其在金融机构的关系户来说,没有任何瓜葛的员工裁了也就裁了,顶多最后付点劳动赔偿,融资的债还不了就不还了吧,反正资产都隐蔽转移了,家人和后代也很难会受牵连。可这类当初绑架着承担融资本息如今要一起死的中层业务、管理、财务人员是最麻烦的,弄不好,这类私企老板在金融圈的关系户们在如今金融反腐的背景下就要家破人亡去吃牢饭了!如果引发多米诺骨牌招供效应,就更是一地鸡毛了!
10、各地既有实业又同时开展着远超实业所需融资规模的融资性贸易的私人或家族企业老板还是很多的,尤其是江浙沪,珠三角、福建、东北。今年失业特别多,就业特别难,大部分最后只能去私企,但私人企业家族企业套路风险多啊,不给、克扣、拖欠劳动报酬还不是最大的坑,这十点是可能要他们倾家荡产的潜在矛盾风险,当然经济下行,原来在这些企业做显名股东、挂名法人的中层业务、财务、管理人员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中标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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