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亏了!广东,一男子通过手机微信给彩票店老板发去号码,委托其购买彩票,开奖后,彩票中了一等奖,税后奖金800万余元,岂料,就当男子来到彩票店要彩票时,竟发现中奖彩票已经被老板的妻子拿去兑奖,男子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拿回奖金,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深圳中院) “明明是我花钱购买的彩票,他为什么不认?” 张青松,是一位多年购买彩票的老彩民,本着“一夜暴富”的美好期愿,他每期都会花钱购买几注彩票,抱着能中最好、不中就当奉献爱心的平和心态。多年来,张青松一直坚持着这个习惯。 最开始的时候,张青松是亲自前往彩票店打票。 在频繁出入彩票店的过程中,他与店主李某(化名)逐渐熟络起来。 后来,为了更加便捷,张青松便选择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委托李某帮他购买彩票。 李某呢,也非常守信用,每次按照张青松的要求出票后,都会立刻通过拍照的方式,将打好的彩票发给他,以确认购票成功。 起初,他们之间的合作十分顺利。每当张青松中小奖时,李某都会积极地帮他兑奖,然后通过微信把奖金转给他。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场意外的变故即将发生。 这天,张青松如往常一样委托李某购买彩票,没想到,这期彩票开奖后,其震惊地发现自己所选的两张彩票竟然分别中了一等奖和三等奖! 光一等奖的税后奖金就有足足800万余元,这让张青松欣喜若狂。然而,当他来到彩票店找到李某拿彩票准备兑奖时,李某却表现得吞吞吐吐,态度与之前截然不同。 张青松这才知道,中奖的彩票已经被李某的妻子拿去了兑奖,且对方还拒不承认曾经接受过张青松的委托。 张青松又多次尝试与对方沟通,却始终没有结果,这让他感到无比愤怒,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夫妇给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相应的彩票奖金款项。 那么,对于此案从法律角度又如何评价呢? 1、张青松为证明自己曾经委托李某按照自己的号码打票且收到彩票图片的事实,其拿出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此外,张青松还表示,中奖的这一组号码是其意外在逛街的时候想到的。 除了中的有一等奖,还有两注三等奖及若干小奖项,其中三等奖的奖金,在李某扣除相应的彩票票款后,就又都转给了自己。 然而,对于涉案的那张彩票图片,因张青松曾经有清理过手机微信内的聊天图片记录,所以其没办法提供该图片。 2、对于上述事实,李某夫妇则不认可。 李某夫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因张青松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通过手机微信委托自己购买涉事彩票,且自己也并未收到过关于张青松的任何委托,故该事实不存在。 此外,张青松也无法证明其履行了作为委托一方的义务,即向自己支付了购买彩票的款项。 综上,张青松所言非虚,自己对其不存在任何责任义务。 3、法院又会如何判定呢? 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涉事彩票及奖金的归属权问题。如果彩票及奖金归张青松一方所有,则对于李某夫妇而言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之规定,李某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诚然,无论是张青松还是李某一方,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张青松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事前转账了购买彩票的钱款给李某,也未能举证李某在购买彩票给其发过彩票的照片,所以对于其委托李某购买中奖彩票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简单来说,就是张青松事前以赊欠的方式委托李某购买彩票,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委托方给付钱款的义务,在对方将彩票图片发给其后,又未能进行妥善保存。 所以,对于张青松所述的委托事实不明确。 那么最终,院方遂判决张青松败诉,并且承担高达近7万元的受理费用。 张青松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且依旧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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