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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报十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问题

 渐华 2024-09-05 发布于山东
宁夏通报十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部分采购人为将政府采购项目归属为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人为在项目中增加个别只能由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或将本应分包采购的项目整体打包采购,变相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如对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但两者关联性不紧密,且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单独分包采购。

(二)违规拆分政府采购项目。部分采购人对一个采购项目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品目人为拆分为不同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取不同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或部分采购人为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将一个采购项目变相分拆为多个金额低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单位内控自行采购。

(三)未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是部分采购人为规避自身风险,在组成评审小组(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时,未依法派出采购人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全部由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二是参与前期采购需求、单一来源、进口产品论证、后期履约验收等的相关专家,采购人对其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论证或验收,并发表不恰当意见等行为,未追究相关责任;三是部分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环节,缺少验收方案或验收标准,或验收人员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出现“货物看数量,服务看期限”的现象,或验收结果未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形式重于实质问题突出。

(四)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部分采购人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设置的资质认证与采购需求无直接关联,个别资质认证的取得条件对供应商限制了成立年限、人员规模或盈利条件等;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仍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对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等,未充分考虑后续配件、耗材等的供应价格、可替代性等,变相被生产制造商长期“绑架”。

(五)质疑投诉工作重视程度较低。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投诉工作不够重视,未及时接收或直接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答非所问”、敷衍了事表面化,答复认定质疑事项成立但后续仍按原采购文件或采购结果执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较为被动,未按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按时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据材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超期。除因投诉事项被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因不可抗力或供应商单方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合同等情形外,部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超过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采购合同签订后超过2个工作日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经梳理,个别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超期300余天,合同公告超期100余天。

(七)拖延退还保证金或支付资金。一是部分采购人对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及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二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采购人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仍暂扣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将履约保证金变相违规转为质量保证金;三是部分采购人以资金紧张、预算不足、人员轮岗、领导出差、机构改革等理由拖延支付供应商合同资金,个别项目拖延长达一年以上,严重影响了供应商正常资金运转和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无故不予支付或长期拖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个别项目支付期限甚至超过评审项目结束后半年。

(八)供应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部分供应商利用自身资质或业绩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通过采取合作、联营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将项目的全部采购标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从中获取“管理费、转包费”;部分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或违反采购文件不得分包的要求,擅自将部分采购标的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或虽符合分包要求,但分包项目内容为主体、关键性的标的,影响采购项目实施质量。(九)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结果。部分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对采购文件、项目实施条件理解偏差、或项目无利可图等为由,放弃中标或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个别供应商为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无明确意思表示拒签的同时无故不领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拖延推脱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等,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个别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恶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低价中标后,在合同签订或履约过程中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标准、延长交货期等,或收到预付款项后直接跑路,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十)评审专家作用发挥不到位。部分专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自行商量确定认定结果,限制了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权利;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供应商,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未按规定停止评审工作,未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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