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的诉讼请求即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元人民币”。这类请求往往根植于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比如条款中明确列明的:“甲方【或者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应以合同总金额【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或者千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等】支付违约金”。 现行法律框架通常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较为“高额”的违约金。这是因为此举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但是,当违约事实发生且纠纷诉诸司法裁判机构时,违约金的主张将面临司法裁判机构的审查与裁量。 一、违约金的裁判处理路径
二、主动调整违约金后的诉讼请求 三、LPR的1.5倍、1.95倍及4倍的适用依据及具体情形 在处理违约金调整的诉讼请求时,司法裁判机构亦会考虑LPR的1.5倍、1.95倍或4倍作为计算基础。 四、法院的裁判内容 司法裁判机构的判决内容通常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或者10日】内,【】给付【】逾期付款损失【或者违约金】 元(自【】年【】月【】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1.95/4】倍计算)。” 五、合同约定的实务建议 设定合同条款时,“平等”的双方可以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以下合理约定:如果【甲方或者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或者乙方】应按照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50%、95%或者300%等】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刘彤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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