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是行行政行为合法的保障,也是行政相对人最有感的合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各单行法和政策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都规定程序违法的类型和后果,从内容看也列举规定了程序违法的情形,现从法律规定、政策规定、法理规定三个方面梳理如下,不妥之处,敬请交流指正。 一、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的相关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行诉解释》第96条、第99条。第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第9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行政复议法》第64条、65条、67条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一致,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轻微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三种情形。 从上述“两法一解释”看,程序违法可以理解为分三种情形:程序轻微违法、程序一般违法、重序重大且明显违法三种情形。 一是程序轻微违法。有3种情形,但必须符合一个前提条件: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可以简称“1十3”。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除上述听证、陈述、申辩外,以行政处罚来说,从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等各阶段,涉及程序性环节100多个,每个程序、每个环节对当事人都有影响,关键是判断评析是否产生实质性损害或影响。这也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二是程序一般违法,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没有列举,实际上也不需要列举,是介于程序轻微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之间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列举了,不在这两种情形的就属于程序一般违法。 三是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有4种情形,即主体不适格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客观不能的和其他情形的。 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专章规定了“(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从7个方面的正面要求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要求,也是评价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的指标之一。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主体合法。 3.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案卷是程序的档案。 4.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 5.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6.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7.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要求。如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防范程序违法的保障。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以实现执法程序的的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作为行政执法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程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既是一种程序,也是程序合法的保障。 三、法治原则(法理)的规定(正当程序)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6项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在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明确程序的情况下,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正当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回避程序。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公开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三是听取意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时,应当征求意见,特别要征求利害相关方意见,作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 四是救济程序。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和保障当事人受到救济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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