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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前面所述的条文中提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进行了铺垫。 倒置情形作为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主要是在侵权纠纷的范围内有特别的规定。在普通的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从侵权要件的事实中承担证明责任,分别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项要件。其中,结合《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下侵权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四)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五)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六)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七)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过失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八)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九)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需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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