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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所谓医疗意外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就诊人的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难以抗拒的现象,使病员残废、死亡或功能障碍。根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虽有严重后果,但医务人员客观上无违章行为,主观上无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此外,还应将本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加以区分。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是四级医疗事故。参照这一规定,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如果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可以对行为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都属于责任事故,都是过失行为,都有伤亡发生。但二者也有显著不同:第一,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第二,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的伤亡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危害结果不同。本罪的危害结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结果除了包括重大伤亡,还包括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第四,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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