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因合同当事人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违法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有效?实际施工人是否需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一方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管理费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有的观点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如果收取管理费一方当事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职责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支付管理费;还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计算管理费。 正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效合同中管理费的问题如何认定及处理,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多种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好在此种情况在2020年后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及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载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综合最高院上述两次会议纪要内容可知,法院在处理无效合同中的“管理费”问题时,不能仅以合同无效便否定“管理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是“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如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则无权主张“管理费”。 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考察及判断转包方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呢? 主要是人、财、物三个方面。 人的方面。主要是看转包方是否有派遣人员进驻项目,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管理。 财的方面。主要是看转包方是否有对项目资金收支、财税支出等进行审核、发放、代扣代缴等,如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向项目进驻人员支付报酬、代扣代缴各类税费及税金、支付各类机械及材料款等。 物的方面。主要是看转包方是否有对项目所需材料、设备、机械等进行了采购、管理等。 总而言之,法院会对转包方是否对项目进行人力、财力、材料、机械、技术支持上进行了投入进行全方面的调查,以审查转包方是否具有管理行为,是否具有管理成本的支出,从而认定其是否有权收取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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