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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未在项目地申报个税,结果……

 sxlljyp 2024-12-10

我方案班的一位学员向我反馈了一个问题,他们公司注册地在北京,2021年在上海市某区承揽工程项目,2024年11月收到上海税务提示:

违规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内容

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3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

经与上海税务机关电话沟通,对方告知,是因为异地施工未按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共计44期,每期罚款50元,共计罚款2200元。

我让他以报验户的身份登录上海电子税务局,将税种认定信息截图发来,如下:

图片

北京的建筑企业到上海施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应当在项目地对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做扣缴申报,项目地税务机关已对其做了税种认定,那么扣缴义务人就应当按月做扣缴申报,未做按月申报的,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当我们遇到税务行政处罚时,第一反应是,能否适用首违不罚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8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未按期做扣缴申报确实属于首违不罚清单。

然而,这里面就涉及一个操作问题,连续44个月持续未申报能否算是“首违”,从而适用不罚?

借鉴一下华北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文明确,“一年内首次违反”是指自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时追溯至上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含当日)止,在本机关税收管理系统内没有该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裁量基准》规定的同一项违法行为的其他记录。

从这个规定看,确实不符合“首违不罚”事项,但是,我们不禁要问,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是否也应当及时通知提醒呢?据这位学员反馈,她多次以报验户的身份登录异地电子税务局,并未发现税务下发的任何通知,文首税务行政处罚信息还是她老板从付费购买的某查会员获取的,这是不是就有点不太地道了。

最后提醒下广大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时,一定要关注从业人员个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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