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军衔制、薪金制、义务兵役制和授勋章奖章制度 1954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在全军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制的奖励制度(简称“四项制度”)。吉林军区从12月下旬开始,进行了四项制度的宣传教育。 1954年12月,中央军委决定在军内实行军衔制;1955年1月,全军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 为做好授予军衔工作,军区在公安二团、二O九医院、吉林市兵役局等单位进行了试点,取得了经验。 1955年10月20日,吉林军区在长春举行了校官授衔典礼。由沈阳军区付政委甘渭汉中将,代表国防部授予136名同志以校官军衔。12月26日,分别在长春、吉林、四平等地同时举行了尉官授衔典礼。由吉林军区司令员贺健少将、付司令员关靖寰大校、丁先德大校,代表国防部授予所属部队3056名同志以尉官军衔。 继之各单位又授予6214名军士以下人员的军衔。1956年2月,吉林军区开始统一配带军衔肩章和执勤符号。 吉林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的指示》,召开有关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于1955年2月22日向所属单位发出评定勋章奖章的指示,各级成立了办公室,上下抽调250余名同志做这项工作,前后进行三次复查,分三批授勋章奖章。共有4419名同志授予各类勋章奖章。其中二级八一勋章1名,三级八一勋章35名,八一奖章10名;二级独立自由勋章3名,三级独立自由勋章174名,独立自由勋章355名;一级解放勋章1名,二级解放勋章14名,三级解放勋章307名,解放奖章3519名 。 随着国家义务兵役制的推行,自1954年开始建立了每年定期、按比例处理老兵复员和征集新兵入伍的正规兵员替补制度。 1965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取消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全军统一停止执行军衔制度,改变了服装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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