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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冀南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创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需求,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修订了《邯郸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邯郸市科技局 2023年8月29日 邯郸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基地普及和传播科学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及《邯郸市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独立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具有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功能,在全市科普领域有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第三条 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普基地申报、评审、检查、评价与管理工作,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经开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申请、检查和评价工作的初审与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对市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申报范围
第四条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为科普基地: (二)非场馆类:是指依托各类科技特色资源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和科技工作的场地,以及新兴的科普服务领域或为科普创新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机构。包括:科研机构、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地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科普出版机构、科普信息化开发运营机构等。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科普业绩,有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有显著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示范、带动及辐射作用。 (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明确的科普主题,有一定规模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器材、设施、经费、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 (五)自愿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六条 科普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 1.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 3.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 4.年接待公众参观人数不少于5000人次。 (二)非场馆类 1.科研机构、科学观测探测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地质公园等要有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展板、展牌、演示设施设备等; 3.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年,定期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4.科普服务机构等有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专业人员、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经常性的线上线下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10场次。 四、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通过“邯郸市科技局综合网上填报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时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邯郸市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3.近两年科普工作计划、总结; 4.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5.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人员资质、学历证明、科普场地和设施等相关材料; 6.其它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所辖单位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驻邯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会议评审。 (二)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布,纳入市级管理序列,颁发“邯郸市科普基地”牌匾或证书。 五、主要职责 第九条 科普基地要通过科普展览、科技演示、科普讲座、科技传播等形式,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接待制度、联系人员等信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期间,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要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对科普活动组织情况、科普媒体宣传、科普展示设备提升、接待公众情况、科普人才培养、科普方式方法创新等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发生迁址、重建、法人变更、承建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提前逐级向市科技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要加强基础条件建设,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要积极推进科普示范基地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每年度末要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积极配合开展科普统计,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统计报表。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实行“年度申报、集中评审、分类指导、严格管理、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接受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开展的重大科普活动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备案,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总结评价机制,每年对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市科普基地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科普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科普基地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科普示范基地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市级管理序列: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科普活动的; (四)发生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不接受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邯郸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邯科规〔2021〕2号)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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