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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遗产继承纠纷中调查取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资料实务

 佛山蟀哥 2025-01-14 发布于广东

一、前言

(一)在拆迁补偿、宅基地、涉农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继承纠纷。在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调查取证亲属关系证明资料、死亡证明资料、婚姻登记资料,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到原告是否符合继承纠纷的起诉条件,确定需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名单,和如何分割遗产等等问题。因此,本文将笔者所在律师团队在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的一些实务经验,作总结。

(二)本文章所写的实务经验,主要是广州市、广州市黄埔区等地区的实务经验,其他地区的当事人、律师,须根据当地情况来借鉴。

(三)本文所属专题为新专题“办案调查取证实务专题”。关于本专题的全部文章汇总在文末。

二、调查取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资料实务

说明:本文先介绍“亲属关系证明”,后介绍“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解释如下:

1)对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这三项的调查取证实务经验,本文首先介绍“亲属关系证明”这一项,因为这一项相对于后两项,在诉讼的“立案”阶段更加重要。如果一名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那么他可能连立案都不能成功,因为审查立案的法官,至少会审查两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具体需审查原告是否继承人之一?是否被继承人的亲属?是否有亲属关系证明?二、由于继承纠纷中必须所有继承人都参加诉讼(相关规定是《民诉解释》第70条,下文附上),所以立案时立案法官须审查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上罗列的当事人是否有遗漏。上述两点都是立案法官必须审查的要点,所以亲属关系证明非常重要。而对于被继承人已死亡、案件中的婚姻关系这些事实,立案法官可以允许原告律师在立案后,以律师调查令或者其他方式调取证据,并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法院。综上所述,在“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资料”这三者中,“亲属关系证明”是最需要优先取得的,它在立案阶段是最重要的。

2)附: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参与人不能遗漏任何一名继承人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即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法院会全面排查继承人名单。其他继承人,无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无论是否愿意出庭,都将被拉进诉讼程序。

(一)调查取证亲属关系证明资料实务

1、证明亲属关系的最直观、有效的材料:由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

1)关于“由公安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这一个业务,这是一个正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我国居民常常有办理继承公证、不动产登记、继承诉讼等事项的需要,办理这些事项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资料,而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最权威资料,是保存于各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因此,“由公安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这样一个业务,是居民常常需要申请的,由公安机关的户政窗口负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省的“政务服务网”上,一般都可以搜索到“亲属关系证明”这样一个政务服务事项,例如下方两张网页截图,分别是广东政务服务网、湖北政务服务网的搜索“亲属关系证明”这一事项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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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是根据申办该业务的申请人的具体需求(即具体需要证明什么),而开具的证明,因此,它可以在一份证明书上记载很多内容、事实,因此,它相较于当事人用各种材料拼凑而成的“亲属关系证明”,能更加全面、直观证明当事人欲向法院证明的事项,包括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死亡情况等。笔者详细解释如下:

A、以下两张图片,是广州市某区的两个派出所,根据市民的需求,而开具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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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从上面两个《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案例可看到,这种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书,详细记录了在1980年代,某一村的某一生产队的某一家庭内,所有成员的出生情况、亲属关系、因死亡办理注销户口情况。这种证明的详实程度,足以应对在继承纠纷诉讼中,法院对“被继承人是否确实已死亡?”、“全部直系亲属是谁?”等对案情的了解需求。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没有如上述《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那样详实的证明文书,那么,当事人只能用各种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过往判决书等资料,拼凑而成一份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这样的材料的全面性、直观性、权威性不够高。而且,对于1980年代及以前的资料,通常很难找到。

3)关于去哪里及如何申请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

A、关于去哪里申请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去,这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时期均不同,且政策多变。例如,有的地方是要求居民统一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政窗口办理(例如笔者的所在地广州市某区),而有些地方是分散到各个派出所办理。因此,建议读者通过电话及现场咨询了解,且需注意:即使是官网上的办事指南也不一定准确。如果该事项是统一集中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那么,窗口的办公时间有可能包括周六,从而方便了群众。

B、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去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这一点,在每个地方不同,例如在笔者所在地是不允许的,必须当事人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办理。如果当事人是老人家,行动不方便,那么,可以变通地,由他的某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办理这个事项,这样开出来的亲属关系证明就是同一个家庭的内容一样的证明。

4)申请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需要向派出所(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必要信息、需求信息。

A、当申请人前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时,工作人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信息和开具证明的具体需求。例如,在笔者所在地广州市某区的政务服务中心,会给申请人一张如下样式的文书,让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和开具证明的需求。笔者现在讲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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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申请人是去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那么,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申请人与有亲属关系的他人,在同户时,该户所属的派出所名称。之所以要这一项信息,是因为窗口工作人员要决定这一个工单派给哪一个派出所,让该派出所去查其历年户籍档案。如果派错单,就查不到档案。如果当年的派出所,已经因为行政区划调整而变更了名称或已不存在,那么,填写该户籍地址现在所属的派出所名称,因为户籍档案会根据辖区划分变动而移交,但是关于这一处的填写,还是建议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以确认。

C、申请人与有亲属关系的他人同户时的具体户籍地址,至少提供至哪个社区或行政村,最好能细致提供至哪一个生产队或村民小组。如果同一个房屋的地址曾变更,那么建议新旧地址都写上,并备注新与旧。

D、申请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的原因。可以写:因继承纠纷诉讼需要。

E、具体需要查询谁与谁的亲属关系信息(一对或多对的亲属关系)。即申请人要明确,希望查询或证明的是谁与谁,或一个家庭内多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笔者举例说明:

需要开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案例:

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案例

案情:

11975年,何月C,女,出生于户籍地在广州市某区南X镇沙X村第一生产社的家庭,其父亲是何镜A,母亲是秦凤B

21978年,其弟弟何耀D出生,此外何月C无其他亲兄弟姐妹。

32000年,何月C嫁到邻镇东X镇,户籍随之迁走。

4202310月何镜A去世,202311月家属办理了何镜A的户籍注销。

5)现时(2024年),秦凤B尚在世,弟弟何耀D在世。

6)何月C对于父亲何镜A遗产的分割事宜,与母亲秦凤B、弟弟何耀D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起诉母亲秦凤B、弟弟何耀D。那么,何月C就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

何月C需要在《协查》写:

协查

(致) 南派出所:

现有辖内居民  何月C     住于 沙X村第一生产社  ,因办理 继承纠纷诉讼  业务,需前往贵所协助查询  何月C与父何镜A、母秦凤B、弟何耀D的亲属关系证明(含何镜A户籍注销情况) 资料。

联系电话:137XXXXX859

填写纸质《协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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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上所述,在继承纠纷诉讼中,由于原告必须符合身份条件,且法律规定诉讼参加人不能遗漏任何继承人,法院要全面排查、审查继承人参加诉讼情况,所以笔者建议欲提起诉讼的原告,能够向法院提交可以全面、直观、完整反映被继承人全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而这种资料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最为权威和适宜。

2、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其他材料。如果当事人无法获得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那么,只能寻求以其他资料和方式证明亲属关系。以下这些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亲属关系:

1)居民户口簿。在户内成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页,在页面右上角,有该人与户主的关系一栏(如下图),这一栏可以证明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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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证。历年来的各种版本样式的出生证,都有记载父、母姓名的一栏。以广州市的历史以来的出生证版本为例:

A、广州市1950年代的《广州市市民出生证》,如下图,有父母姓名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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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约在1980年代至1995年之间,在广州市黄埔区港湾医院出生的婴儿的出生证,如下图,有父亲姓名、母亲姓名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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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1996年后,全国统一样式的《出生医学证明》,如下图,有母亲姓名、父亲姓名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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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有母亲姓名、父亲姓名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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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往判决书。如曾经发生诉讼纠纷,从而有例如离婚判决书、分家析产判决书等,则这些判决书可能会记载着经过法院查明的亲属关系。

5)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报告。这是在不得不做的情况下必须做的一步。在诉讼过程中,如穷尽所有其他办法(例如派出所因为查不到户籍档案而不能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都不能证明亲子关系,而且我方预判若不能向法院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就会败诉,那么,就有必要做相关人员之间的DNA亲子鉴定以证明亲属关系。笔者团队在办理案件的经历中,就遇到过在派出所查不到历史户籍档案,从而只能通过DNA亲子鉴定来证明亲属关系的情况。DNA亲子鉴定的费用大约几千元。

(二)调查取证死亡证明资料实务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资料所决定的问题。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资料的有和无,决定了继承纠纷是否能立案的问题。如果原告连最初步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都不能提供,则立案可能不成功。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资料,还决定了继承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解释如下:

A、《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34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意味着,作为继承人的原告,对于去哪个法院起诉,有两个选择: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或者选择“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但是,现实中,更多的原告是选择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因为标准更清晰客观,且原告一般也居住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从而方便起诉。

B、《民法典》第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D、综合上述法条,当一宗遗产继承纠纷要立案时,审查立案的法官,会根据所有的死亡证明资料,思考以下要点:(1)被继承人什么时候死亡?(2)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是否其户籍所在地?(3)如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那么其死亡前在该居住地连续居住了多久?是否办有居住证?等等问题。立案法官会综合考虑上述所有问题后,决定本案是否能在本法院立案。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死亡证明资料,决定了案件管辖问题。

3)死亡证明资料决定了死亡精确时间点,从而影响遗产的范围。例如,根据《病人死亡通知书》,被继承人是某日下午死亡的,那么,被继承人的银行卡在上午的取现和转账出去的款项,就不被认定为遗产。

2、可以证明死亡事实的资料

可以证明死亡事实的资料,有以下三类资料,笔者现分别介绍如下:

1)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这是证明死亡事实的最权威、详细的材料。

A、死亡通知书。举例如下图,记载的信息有死亡具体时分、死亡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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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下图是现时(2024年)广东省内统一使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的第三联(死者家属保存)如下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信息有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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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办案律师不掌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资料,而确实需要前往医疗机构调取死亡证明资料,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那么,可以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前往医疗机构调取、复印。以下图片,即是本团队唐伟基律师、冯海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申请法院开具的前往某镇卫生院复印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律师调查令》。本律师调查令是在继承纠纷的诉前调解阶段(即还未有正式案号)就申请开具并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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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殡葬机构出具的资料。在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交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资料的情况下,有必要提供其他死亡证明资料,而殡葬机构出具的资料,是可行的资料之一。

A、遗体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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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殡仪馆出具的服用项目费用单,记载有逝者姓名、收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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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殡葬资料,包括:墓碑照片、骨灰楼牌位照片、往生莲位牌位照片等等资料。上述资料,都是向公众开放的,当事人、律师只要知道具体地理位置,就可以前往调查取证。这些资料记载了逝者的出生、逝世日期(一般是农历),可以初步向法院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从而基本满足了继承纠纷的立案要求。在立案后,律师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更权威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资料。

A、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说明如下:

A)这是在上文介绍“亲属关系证明”时已介绍过的资料。当事人在申请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时,如要求在证明上一并记载人口户籍的注销情况,那么最终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将会记载,下方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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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一点应特别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刚死亡不久,且掌握死亡医学证明原件的该名亲属,拖延办理户籍注销(常见原因是因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拖延办理),那么,公安派出所当然从未收到过户籍注销的申请和材料,从而当然未在户籍系统注销被继承人的户籍,从而不能对外出具被继承人户籍已注销的证明文书。

C)关于家属拖延注销死亡人员户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现时2024年有效)第8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因此,死者的亲属应当在死者死亡后一个月内,办理户籍注销。

B、户籍注销证明及户口簿上死者个人一页的“死亡注销”章。如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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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取证婚姻登记资料实务

1、被继承人的结婚、离婚经历,至少决定了:(1)必须参与继承纠纷诉讼的人员名单包括谁;(2)对遗产的分割处理结果,可能要先析产后继承。关于可以证明婚姻登记事实的资料,有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证件,对于这些常规资料,笔者不赘述。需注意:如果被继承人曾经离婚,那么应详细调查关于离婚的资料,下文详述。

2、如果被继承人曾经在民政局离婚,那么建议:

1)无论我方、对方当事人,能否向律师和法院提供完整的被继承人离婚登记资料,律师都应当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者当地档案馆,调取被继承人历史以来的婚姻登记档案,因为:如果被继承人有离婚经历,那么在离婚登记档案中,有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面记载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安排,这些安排条款,有潜在的影响本遗产继承纠纷案结果的可能。

2)关于以律师调查令调取婚姻登记档案,说明如下:

A、某一次婚姻登记(包括离婚、结婚)档案,既可能保存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可能保存于当地的档案馆,这取决于档案的年代久远程度。越久远的档案,越可能保存于档案馆,而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不到。例如,在笔者所在地广州市某区,在2024年这个时间节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015年后的婚姻登记档案,是可以查到的,而在2015年之前形成的档案,则已经移交给区的国家档案馆,从而可能查询不到。如要查询1980年代、1990年代的当时只有纸质的档案,那么更适宜前往区的国家档案馆查询。

B、鉴于以上情况,律师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时,可以同时提交两份《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一份“接受调查单位”是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另一份是当地档案馆的名称。调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写需要调查的婚姻登记资料。以下两张图片,是本团队唐伟基律师、冯海强律师同时向法院申请,并同时获得的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区国家档案馆的两个《律师调查令》。在前往档案馆调查、复制档案之前,建议先电话咨询档案馆,问清楚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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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被继承人有在法院离婚的经历(以法院判决方式的离婚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可能无档案),那么,律师应当阅读该离婚判决书。通常,作为子女的继承人,能向其律师或法院,提供其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如律师获取不到离婚判决书,且律师认为该离婚判决书的出现对己方有利的,那么应当申请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并作为本案的证据。

(正文全文完)

三、本专题总结

办案调查取证实务专题

1775#:如何查询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建档案系列文章1-总论

2776#: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建档案系列文章2

3779#:至城建档案馆查询城建档案(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城建档案系列文章5

4786#:如何查询、证明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本文:遗产继承纠纷中调查取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资料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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