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后,因在酒店房间与女子发生关系,被民警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千元。事后男子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以没付款、没谈过价钱为由,将处罚单位告上法庭。 于先生是个体户,从事批发生意。事发当天,于先生邀请上游供货商白先生,到餐厅吃饭喝酒后,意犹未尽,遂又一起到KTV继续唱歌喝酒。 两人推杯换盏之后,白先生却因在入住的酒店房间内,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被前来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查处过程中,白先生极力为自己辨解,但民警却仍然认定白先生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随后办案民警对白先生处以15日拘留、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白先生拘留期满后,立即提出行攻复议。未果后,白先生还是不服,遂又告上法庭。 注意!本案属于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该法律第34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拿出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举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在法庭上,警方举证称: 首先,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白先生当时正在酒店房间内,与一名女子发生关系,且经现场询问,双方互不相识,连名字都叫不出来。 其次,虽然白先生辩解称,未与女方讨论过价钱。但其同行人员于先生,当晚支付过1212元给KTV管理方。因此警方认定这就是嫖资。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警方认为,由于双方当时已经交易,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其一方认为对白先生处以拘留15日,并处5000元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于警方的说法,白先生却有不同的意见。白先生举证反驳称: 其一,白先生与女子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双方多次稳定陈述,并未以任何形式讨论过钱财问题;白先生从来没有支付过钱财给女子,女子也明确表示没有收取过白先生的钱财。 其二,与白先生一起到KTV消费的同行人员于先生,其手机中的1212元支付记录,于先生本人已经出庭作证,这笔钱仅仅是KTV包厢6000多元消费金额中的一部分,不属于嫖资,且KTV消费剩余金额至今仍未结清。 第三,经多方查证,这笔1212元支付记录的收款方为一家酒水批发门市,与当事女子一方没有任何关联。 卖淫嫖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1、双方达成卖淫嫖娼意向;2、支付了钱财或谈好价格;3、已经或准备着手实施的。 据此,白先生认为其一方既没有支付钱财,也没有谈过价格,因此警方不能认定其一方构成违法行为。即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坚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判定警方撤销对白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行政诉讼法》我们平时接触得比较少,但这是一本很重要的法律,因此建议大家有空时去阅读一下,以备不时之需!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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