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领域会出现一些新的、细致的问题,我们的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存在疑问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下几种涉及房产及其它财产的常见情形,一定要注意! ![]() ![]() 在此之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这里,有三个核心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特殊情况不是所有的加名都是如此,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第二,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给另一方补偿,而是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进行裁判,决定是否补偿,以及如果补偿,补偿多少。第三,如果出现上述涉及的法定可撤销事由,是可以直接撤销加名的。 也就是说,假设张三婚前全款买了房,婚后加上李四的名字。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张三在婚姻中不存在重大过错,该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判归张三所有。同时,法院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情况,综合考虑张三对李四是否进行补偿,以及如果补偿,补偿多少。 除此之外,如果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张三有证据证明李四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自己以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李四没有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张三可以请求撤销相应的加名行为。而加名一旦撤销,就不需要再考虑是否进行补偿了。 ![]() ![]()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婚后,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如果不想让其他人分你给孩子的财产,一定要在给孩子买房的时候,写一份书面的赠予合同,而且务必加上一句话:“只赠予给自己的孩子,和其配偶无关”!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依旧是书面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资来源及比例是分割的基础,同时兼顾其它要素,综合考量。所以,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是出一部分房款,最好也写一份书面的赠予合同,也加上“只赠予给自己的孩子,和其配偶无关”。同时,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不要给现金。 ![]()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特别好,随着直播的盛行,一些人不顾自己的消费能力,肆意打赏,严重伤害了家庭,伤害了自己的配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面回应了一些新的、现实的问题,满足了社会发展的法律需求。期待它的生效能够帮助更多人,实际地解决更多问题。同时,也希望更多人能够了解、理解并灵活运用它,在婚姻、家庭中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案编辑丨李越、王玉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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