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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律师办理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具体步骤与操作——新《公司法》背景下

 昵称70808058 2025-01-27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注销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方式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公司自行清算指公司出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以后,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能够自行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的清算。对于破产清算有《破产法》单独调整规定,而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如何确保合法合规,现针对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具体操作作如下分析:

一、自行清算的法律法规适用

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在公司自行清算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有可能涉及。

二、自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清算组成员并不等同于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同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自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为董事。

三、自行清算的情形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行清算应当符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另外,还应当满足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条件。

四、自行清算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行清算的程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程序;二是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组建清算组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3、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具体操作步骤为:

(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根据债权申报的情况、尽调情况和财产清理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等。

(2)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并交股东会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否则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若发现资不抵债,清算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4、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到期的公司债权,协商处理未到期的公司债权。

(3)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后,若有财产剩余的,在股东间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6、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附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其各种财务账册,向股东会报送确认。

7、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简易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1)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

(2)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不存在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2、简易程序操作步骤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并进行登录。

(2)登录后,需要根据提示内容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示公告(取代了传统的登报公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要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如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字,不可代签)。

(3)在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企业可携带《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表格可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面下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必须是上传公告的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登记机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自行清算中的风险与防控

1、未及时清算的风险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及时清算,可能由自行清算变成强制清算。董事应当在公司清算时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2、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公司注销后尚未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规定。

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采取欺诈方式,编制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此,公司在注销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清算程序,在清算完毕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4、清算方案未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清偿的风险

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确认。未经确认的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进行支付时,严格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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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楠

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破产重组,公司清算,并购,公司改制、混改业务;保险业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主要业绩:曾为大地保险、太平洋保险、鲁能集团、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山东警察学院等大型企业和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多次积极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处理劳资纠纷、清理债权债务、参与重大事项谈判等法律服务,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在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以及国内公司从外方获取投资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为多家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的投资、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日常运营、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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