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行政行为必须生效才能产生对外效力,进而具有执行力。通常情况下,在载明行政行为内容的文书送达之后,行政行为即成立并生效。特殊情况下,如行政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则应当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对此,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行政行为载体(例如处罚决定等)的送达情况。案例一即是因为罚款决定未送达,导致决定尚未生效,进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4)申请执行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同时法律、法规、规章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明确授权特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等)可以对相对人作出诸如处罚等行政行为的,该被授权组织亦可作为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外,根据《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执行的对象应当是对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包括应当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或应当支付确定金额的钱款等。通常情况下,义务人即为相关行政决定所载明的相对人,该相对人在非诉执行阶段即作为被申请人。但在申请执行前,如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等,申请人应当确定其义务承受人为被申请人,而不能将已不存续的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实践中,申请人因未留意这一问题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案例二即是因某港区海关在申请执行前未核实被申请人的存续情况,导致执行申请未被受理。人民法院审查时,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了解。例如通过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等进行检索,确定企业的存续状态;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的被申请人(如年龄较大、患有重大疾病等)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确认其目前状况。随着数字法院应用场景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发现此类问题的能力也会持续增强。
(6)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行政行为一般会对相对人履行义务明确一定的期限。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如相对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则具备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但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催告书与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催告书的送达情况。
(7)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的判断相对复杂。《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期限作出了三个月的原则性规定,《适用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其中,《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针对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适用解释》规定中提及的“起诉期限”,应当进行广义理解,即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在内的救济期限。在审查期限问题时,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已对相对人进行有效送达,是判断被申请人法定救济期限起算点的核心。送达方式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则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判断,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处理。在依法完成送达之后,被申请人的救济期限即开始计算。申请人应当提供文书邮寄凭证、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或者公告报纸等材料,以证明送达的完成及具体时间。
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应当复议前置的范围,也会对期限的计算产生影响。在复议和诉讼可选择的情况下,一般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长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总体上,相对人如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行政机关即可在三个月内启动申请执行程序。但在一些特殊行政管理领域,法律针对特定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短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则仍应当以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为准。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对申请复议期限作了类似《适用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会导致即使在一般行政管理领域也可能产生申请复议期限长于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况,对此需要在审查时予以留意。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由于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以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此时救济期限既包括行政复议期限,也包括法定起诉期限。对于相对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的,其此后亦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复议期满之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相对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法院还应对相对人是否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救济进行审查。对此,可以通过询问相对人、检索法院办案系统查找关联案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如相对人未申请救济但确有正当理由,且已提供证据证明的,则应当向相对人释明及时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通知行政机关。
在确定相对人超期未申请救济后,应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点距救济期限届满时点是否超过三个月,超期申请非诉执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若行政机关虽超期但有正当理由的,例如在此期间遭遇不可抗力、与相对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后相对人拖延或拒不履行等,则可考虑对相应期限予以扣除,但行政机关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