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计无法收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以符合会计准则? 解答: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上述规定就是所谓的“五步法”,企业需要依照上述步骤进行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的确认标准。 一、尚未确认收入前 (一)不确认收入 在企业商品已经发出但是尚未确认收入前,如果根据相关情况“预计无法收款”的,就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某某客户 贷:库存商品 同时,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属于在货物发出后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如果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还需要依照增值税规定确认销项税额,随货开具了发票更是应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某某客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上述业务跨年度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也产生了纳税义务的,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需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调增应税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二)后续处理 1.情况好转能够收回款项的 购买方的情况好转,预计能够收回款项或者已经收回款项的,应及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在发出货物时已经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不再重复确认。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某某客户 2.计提坏账准备 截止当年末情况未发生变化,但是尚不足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说明: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3.发生坏账损失的 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坏账损失的,应做资产损失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某某客户 说明:(1)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留档备查;(2)坏账损失的金额,应按照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确认。 二、已经确认收入后 如果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规定,在合同生效日已经确认了收入,只是后面因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预计无法收款”,会计核算不需要冲减已经确认的收入,只是需要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即可。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当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会计核算冲减“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如果购买方情况好转或售后款项,冲减计提的“坏账准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