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执行因判决错误或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执行,应裁定终结执行。后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审判监督、另案诉讼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下文谈一下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的适用情形以及两者的关系。 一、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相关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相关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二)归纳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 归纳上述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总结如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8、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9、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0、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2、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4、作为执行标的的特定物已毁损或者灭失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1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16、执行财产刑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7、执行财产刑过程中,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总结上述终结执行可以看出: 1、终结执行并非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目的并未(完全)实现 2、终结执行并非因管辖权问题而销案,执行法院仍有执行管辖权 3、执行终结非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是指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4、执行终结非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是指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5、执行终结也不等于未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债权 归纳上述执行终结的情形可以看出,执行终结本质上是因为没有必要再执行或执行不能而不再执行。这就使得终结执行后恢复执行成为可能。 二、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 '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关于执行与执行异议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完毕包含如下情形:(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三、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是并列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完毕的案件,终结执行的案件,分期履行到期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可以结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结案:(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裁定终结执行;(三)裁定不予执行;(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或者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案。”江苏高院出台过很多关于执行与执行异议的规定,质量很高,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过很多对江苏高院等高院以及最高院相关规定解读与评析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出来看一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结案审查组应对执行启动组、查控组、处分组移送结案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下列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办理结案手续:(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裁定终结执行;(三)裁定不予执行;(四)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五)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相应组继续执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信息录入缺漏的,要求相应组补正后方准予办理结案手续。”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是并列关系(终结执行并不包含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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