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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人将440万房产赠与女儿,但保留永久居住权。两月后女儿却将房产出售,老人只用一招便阻止女儿过户。网友:学会了,聪明!

 lixj1028 2025-02-11 发布于新疆

“妈,我已经把房子卖了。”这句话让70岁的张老太如坠冰窟。

这套价值440万的房子,她才刚刚无偿赠与给女儿两个月,约定好保留自己的永久居住权,没想到女儿竟然背着她将房子出售。面对这个情况,张老太并未慌乱,而是用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化解了危机。这起关于赠与房产与居住权的纠纷,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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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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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年近古稀的张老太(化名)考虑到自己只有一个女儿秦岚(化名),便萌生了将自己名下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赠与女儿的想法。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张老太与女儿签署了一份 承诺书 ,明确约定: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给秦岚,但保留 终身居住权 。

承诺书还写明秦岚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并保证母亲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到百年。

为确保承诺书的有效性,张老太还特意邀请了两位见证人在场签字按手印。

随后,母女二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 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

变故很快发生。张老太找到一位老伴准备再婚,这让秦岚十分不满。她认为母亲变得优柔寡断,事事都听从新伴侣的意见。多次劝说无效后,秦岚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 私自将房产挂牌出售 。

由于房子地段不错,很快就找到了买家。秦岚与买家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 ,准备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消息还是传到了张老太耳中。

面对这个情况,张老太表现出惊人的冷静。她立即赶到 不动产登记中心 ,提出了 异议登记 。这一步棋走对了 - 由于异议登记的存在,秦岚无法继续办理网签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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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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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附义务赠与合同 的效力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张老太赠与房产时明确约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保留终身居住权,二是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 居住权 的保护,法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虽然张老太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已经明确约定了这项权利。

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 。这项权利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终,法院判决: 撤销张老太与秦岚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秦岚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张老太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

3.

  案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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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看到这个案例后纷纷感叹:“老太太真是高明!

关键时刻立即去做异议登记,既合法又有效。”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子女太现实了,老人房子都没过户就该好好想想。”还有人说:“这就是为什么要给自己留后路的原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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