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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利益、法益和权利——一个递进的概念

 老徐乱收 2025-02-18 发布于北京
犯罪: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
03  利益、法益和权利

(一)权利与利益

自然犯对应于自体恶,它是一种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而法定犯则对应于禁止恶,它是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犯罪都是法定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被视为犯罪。然而,犯罪为法律所规定,这只是犯罪的形式特征。更重要的是要去探究犯罪的实质特征,立法者为什么会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如果忽略犯罪的实质特征,那么立法就会没有边界,立法者也就会恣意而为。

人们起先认为犯罪是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权利,那就不是犯罪。权利侵犯说可以追溯至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并经费尔巴哈发扬光大。但是,权力侵犯说有一个短板,就是很难回答法定犯这种没有侵犯权利,但却依然被规定为犯罪的现象。

为了批判权利侵犯说,法益侵犯说应运而生。“法益”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有个人利益,也有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超个人法益,换言之也就是集体法益。刑法保护法益,犯罪则是对法益的侵犯,这个断言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通说。

法益和权利相比有什么优势呢?优势就在于它的解释面宽,法益理论很容易使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等超个人的利益为法定犯提供全面的辩护,为刑罚扩张与国家权威提供正当化的依据。但是法益理论的辩护,为刑罚扩张与国家权威提供正当化的依据。但是法益理论的优势也会成为它的劣势,解释面太宽也就代表着无须解释,其存在就是正当合理的。

早去的法益理论是实证主义法学观念的折射,它强调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任何立法者认为有必要保护的都可以是法益,立法者所设置的法定犯也就没有任何节制。法益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概念,可以任意解读。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二战之后,人们对法益理论进行检讨,认为它很容易成为“立法即正确”的代名词,所有侵犯个人权利以外的犯罪都可以被归结为侵犯了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了实现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二战之后德国的刑法学者开始倡导法益还原理论,超个人的集体法益仅当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时,才值得被刑法所保护。

集体法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它可以在两种意义上归结于对个人法益的损害。一种是无数个人所拥有的某种特定利益的总和,如放火罪所危及的公共安全。这种公共利益和每个人都直接关系。另一种是绝大多数人在同一或类似的事情中所包含的利益,如环境损害对几乎所有人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害,它和每一个人都有间接的关系。

显然,侵犯第一种公共利益的犯罪其实是自然犯,这种公共利益完全是个人利益量的集合。法定犯所侵害的是后一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并不要求绝对还原,但它在经验法则上最终可以归结于个人法益的侵犯。

其实,法益还原理论就是修正版的权利侵犯说。法益侵犯说是对权利侵犯说的否定,法益还原理论则是对法益侵犯说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又重新回到了更为高级的权利侵犯说。

(二)权利是一种高纯度的法益

“权利”是法律中的超级概念,有人认为权利就是类型化的法益,也就是把法益中含糊不清的利益杂质提纯之后的纯粹利益。拥有权利意味着个人从他人履行义务中受益。如果这种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人的利益就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换言之“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

按照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同,可以将利益分为一般利益、法益和权利,它们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依次升高。“一般利益”是纯粹的生活利益;“法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概括性的、不确定性的利益,并无具体的权利形态,对其是否应该以权利加以保护并无普遍性的一致意见;“权利”则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类型化的利益。总之,从一般利益、法益再到权利,是一个逐渐将利益类型化的立法技术处理过程。

所以,像故意杀人这种自然犯,它侵犯的个人法益经过提纯就是对个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至于污染环境罪虽然侵犯的是集体法益,但最终也应该归结为对个人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的侵犯。

一名高中女性,因为罹患抑郁症,从海外购买精神类药品。她如实填写了收件地址,被轻松抓获,后被控走私毒品罪。对于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而言,它既是药品,又是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院考虑到此案情有可原,而且被告身患重度抑郁,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后对其判处了缓刑。虽然是缓刑,这个女生也被贴上了犯罪的标签,她的人生轨迹被改变了。

刑法(法律)不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吗?难道这个女生在道德上做错了?她的行为邪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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