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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 浪潮下的 AI 创业合规要求
2025-02-19 | 阅:  转:  |  分享 
  
《DeepSeek 浪潮下的 AI 创业,先搞懂这套法律合规体系,少走弯路当前,Deepseek发布之后正引发AI行业热潮,无数创业者满怀壮
志投身其中。但需清醒认知,AI创业不能盲目冲动。这一领域绝非单纯的技术角逐,法律合规风险如影随形。一旦忽视合规,触碰到法律红线,企
业将可能面临监管处罚、法律诉讼,甚者导致心血付诸东流。古律师在下文总结概括了国家目前关于AI行业的通常合规要求、代表性法院案例的裁
判要旨,提供给广大AI创业者们参考使用。AI行业通常合规要求(一)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在AI的研发和应用过程中,不免涉及到大量个人信
息的数据处理。因此,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处理个人信息时,要确保行为合法、正当、必要且透明,一定要事先取
得个人的同意,并且清晰明确地告知对方处理的目的、方式以及范围。同时,要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应有的各项权利,比如知情权、决定权、访问
权和更正权等。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企业有责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具体而言,要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
的分类分级保护,建立健全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技术防护措施,有效防止数据出现泄露、被篡改或者丢失等情况。最后,当涉及到
数据跨境流动时,需要严格遵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进行
必要的安全评估、签订标准合同等举措,切实确保数据跨境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二)网络安全AI行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手段,保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且要具备有效应对各类网
络安全事件的能力,全力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同时,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不断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工作,防
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生。(三)知识产权保护在AI领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权等知识产权。对于AI生成的内容,需要正确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和保护方式。比如,当涉及到作品创作方面时,就需要适用
《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企业要申请AI相关
的发明专利,必须严格遵循《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等规定,确保申请过程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内容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规,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
规所禁止的信息内容,遵守信息内容规范的要求。(五)合规经营与市场秩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需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在市场竞争中,要遵循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
AI行业的健康发展。AI典型案例司法裁判规则(部分列举)“AI生成图侵权案”【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
79号判决】裁判要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只要体现人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就构成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且应标注创作
技术或模型;未经许可使用此类图片并去除作者身份水印,侵害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者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AI奥特曼
侵权案"(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裁判要旨: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及责任,需区分场景和行为。直接实施侵权构成直接
侵权;用户输入侵权图片训练时,平台有过错则构成帮助侵权,综合服务性质、作品知名度、侵权后果、预防措施等考量。平台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
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侵权行为已受著作权法规制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需区分情形,在无证据证明人工智能使用构成不合理使
用时,不支持删除全部相关物料和数据的诉求。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05)裁判要旨:(1)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
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
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2)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
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08-001
)裁判要旨为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
人文立场。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
2-158-055)裁判要旨(1)以AI技术识别音源,调取与他人影视剧中对应音源的时长片段提供给用户,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他人影视剧片段,仍属于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影视剧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应理解为获得作品
的可能性,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不能以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得作品的完
整度来判断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2)用户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影视评论时上传相关影视剧片段,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创作作品过程中适当引
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用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问题的合理使用行为。6、赵某诉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来源:广东法院网)裁判要旨:未经自然人同意
,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其肖像视频作为要素模板供用户进行人脸替换等操作,破坏自然人肖像与主体同一性,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7、“A
I换脸”技术破解平台认证,篡改数据牟利,五人被判刑一案(来源:南方都市报)裁判要旨:通过“AI换脸”技术,非法获取、利用人脸的面部
特征信息并加工成人脸识别数据,非法突破人脸识别认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8、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
息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8-1-266-001)裁判要旨:(1)利用AI技术自动合成灾情、险情等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
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2)对于是否达到“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应当结合虚假信息的发布数量、点击转发量、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附:Ai领域相关规定(部分列举)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年 11 月 07 日公布,2017 年 06
月 0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 年 06 月 10 日公布,2021 年 09 月 01 日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 08 月 20 日公布,2021 年 11 月 01 日施行。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11 修订)》:2011 年 01 月 08 日公布,2011 年 01 月
08 日施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11 修订)》:2011 年 01 月 08 日公布,2011 年
01 月 08 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 修订)》:2013 年 01 月 30 日公布,2013 年 03 月
01 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 修订)》:2013 年 01 月 30 日公布,2013 年 03 月 01
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2017 年 07 月 08 日公布,2017 年 07 月 08 日施
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 年 07 月 30 日公布,2021 年 09 月 0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024 修订)》:2024 年 03 月 10 日公布,2024 年 05 月 01 日施
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 年 09 月 24 日公布,2025 年 01 月 01 日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4 修订)》:2024 年 12 月 06 日公布,2025 年 01 月 20 日施行。三、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 08 月 01 日公布,201
1 年 09 月 0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05 月 08 日公布,2017 年 06 月 0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布,2019 年 11 月 01 日施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 年 09 月 12 日公布,2020 年 09 月 14 日
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2021 年 01 月 0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布,2021 年 01 月 01 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
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 年 12 月 08 日公布,2022 年 12 月 08 日施行。四、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 年 12 月 13 日公布,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公布,2010 年 3 月 1 日施行;《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2012 年 3 月 15 日施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 年 7 月 16 日公布,
2013 年 9 月 1 日施行;《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19 年 8 月 1
日公布,2019 年 8 月 1 日施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 年 12 月 15 日公布,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 “双一流” 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布,2020 年 1 月 21 日施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
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布,2020
年 7 月 27 日施行;《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布,2021 年 9 月 25 日施行;《网
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2022 年 2 月 15 日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
理规定》: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布,2022 年 8 月 1 日施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 年 7 月 7 日公布,2022 年 9
月 1 日施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布,2022 年 7 月 29 日施行;《科技部关于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的通知》: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布,2022 年 8 月 12 日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
布,2023 年 1 月 10 日施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布,2023 年 6 月 1
日施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布,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防震减灾领域人工智能发展研究专项规划(2023—2035 年)〉的通知》: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布,2023
年 10 月 13 日施行;《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发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
识方法> 的通知》: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布,2023 年 8 月 25 日施行;《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2023 年
10 月公布,2023 年 10 月施行;《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 (软件) 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
则的通告》:2023 年 11 月 07 日公布,2023 年 11 月 07 日施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
24 修订)》: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布,2024 年 1 月 18 日施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布,2024 年 3 月 22 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的通知》:2024 年 6 月 5 日公布,2024 年 6 月 5 日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参考指引〉的通知》: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布,2024 年 11 月 6 日施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2024 年 12 月公布,2024 年 12 月施行。第 1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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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古东玲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