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查账权有哪些详细规定?查账范围扩展 -纳入会计凭证:旧法仅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新《公司法》明确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 账范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记录公司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股东可据此更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真实状况,减少信息 不对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 -涵盖全资子公司:股东查账权可延伸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为集团公司中参股股东提供了 更有力的权利保护。 持股条件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享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没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但公司章程可对持股比例条件进行降低,以赋予更 多中小股东该项权利。 委托查账规定细化 -取消前置条件: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查账存在诸多限制,如股东本人须在场、 需有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支持等。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相关材料,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不再要求股东本人必须在 场,也取消了前置诉讼步骤,删除了中介机构仅能“辅助进行”的限制,大大方便了股东行使查账权。 -明确保密义务: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若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查阅程序及救济途径明确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使公司能了解股东查 账意图,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公司答复期限与责任: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规范了公司的处理流程和时间限制。 -诉讼救济途径: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股东在查账权受侵犯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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