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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法官是怎么审理合同纠纷的,看本文后,你就不用请律师了!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5-03-13

历史上,或者说是五年前,法官审理合同的思路是这样的:

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怎样的——履行中出现过错造成损失——损失怎么补救或其他救济方式。

法官拿到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首先1、确定是什么类型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然后,法官要弄清楚2、合同是否成立,接着来3、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这些都完事了要理清4、双方在此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是什么,接下来就5、双方的履行行为是否都符合约定。

若是上述内容都成立,然后就是6、履行上不符合约定,就判断7、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都有错,那么,还是不是8、存在免责要素啊。

这些过错9、导致的损失有多大10、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才能弥补损失呢?

我用一句话把上述的内容归纳一下:

法官——合同要件——1,2,,3,4,5,6,7,8,9,10——对上述10个要素寻找一下法律规范,——对照法律规范进行判决。

但是,审了几年,审了那么多的案子后,我们法官发现了,很容易在前面几项上卡住了,卡住了之后,可能会僵住,然后进行不下去了。

比如很多时候是,被告原告都在合同是否成立上卡住了,双方各执一词,怎么也进行不下去了,或者是在合同是否有效上,又卡住了。

那么,经过这几年的探索,我们又找到了新的方法:那就是更多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的侵权编,比如最著名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的,不多说 了,这个公式就是:

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无免责)——因果关系——救济方法。

当事人对损害后果中的某一个要素发生重大争议时即停止不前,法官不再启动下一个审判环节,然后案件久拖不决。而采取过错侵权损害赔偿后,就变成了下一个审判思路:

按照这新近提炼出来的方法,侵权行为之后的四个要件有一个不成立,则整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不能全部得到满足,该请求权即不获支持。而按照之前的合同审查方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些要件查不清楚的情况,但考虑竭尽证明资源的原则,法官还必须得花时间花精力去想办法查清楚,这一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之后,我们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审判方法后,法官就觉得简单多了。这个思维路径是:如果其中某一个要件确定地不成立,则法官就可以直接结束审理。因为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要件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不符,即可宣布该法律基础规范不能据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权,另外一个难以查明的要件是无需再作深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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