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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税收政策梳理

 定静虑得 2025-03-14 发布于山东

破产重整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仍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常见的破产重整模式包括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本文将对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涵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一、增值税

1. 留抵税额处理

企业在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2. 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政策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若符合规定条件(资产、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时,若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三、契税

1. 公司合并、分立

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合并后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破产企业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若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免征契税;若安置超过30%的职工,减半征收契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四、印花税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过程中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五、房产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六、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减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若资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房产土地闲置,可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七、企业所得税

1. 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所得需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剩余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 破产清算后的新办企业

破产清算后重新注册的企业,若符合条件,可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后新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号

3. 债务重组递延纳税

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享受5年递延纳税优惠,债转股业务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 资产损失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发生的资产损失,符合条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八、个人所得税

企业破产时,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九、税收债权清偿顺序

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企业破产或资产清算时,各类税收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级进行偿还的顺序。这一顺序确保了税收债权的公平清偿,同时也保护了国家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下是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的通俗解释:

1. 处置资产税收-共益债务:这是清偿顺序中的第一优先级。当企业破产或清算时,首先需要支付的是与处置资产相关的税收。这些税收通常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因为它们是企业在处置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税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欠税-第二清偿顺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破产前的欠税是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在支付了处置资产税收和共益债务之后,接下来需要清偿的是企业欠缴的税款。这些税款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欠税的清偿顺序位于第二,意味着在支付了第一优先级的税收后,剩余的资产将优先用于偿还这些欠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 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普通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即在支付了前两个优先级的税收后,剩余的资产将用于偿还这些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4.税务罚款-劣后债:最后清偿的是罚款。罚款通常是因为企业违反了税收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而产生的。由于罚款属于劣后债权,因此在资产清偿时,只有在支付了前面所有优先级的税收和普通债权之后,剩余的资产才会用于偿还罚款。

依据2018年3月6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

结论

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复杂的税收政策,涵盖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税务处理,以减轻税负,促进企业重生。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确保税款征缴和税务注销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重整相关税收政策梳理

纪宏奎-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财税专家深耕财税行业26年,深度服务企业100多家,实战经验丰富;擅长企业重组等高端税收筹划及税务争议解决;潜心研究税法条款;常年不间断在《中国税务报》、《税收征纳》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文章,先后出版过《房地产税收政策全集》等6本专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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