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七种法定形式,只要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果一份单位签署的合同就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一份单位出具的证明就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也需要自身有作证的能力和证人资格。 3、证据的来源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出具证据的主体适格,取证程序合法。比如生活中需要出具一份村委会的证明甲丧失劳动力的证明,但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对甲是否具备丧失劳动力的资质的话,那么该证明就没有合法性;再比如一份鉴定书是由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那么该鉴定书也没有合法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一定具有相关的联系。在审判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出具的证据与本案之间没有关联性,具体的来说是指该证据与举证的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对于每一个案件、提交的每一个证据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各个待证事实因为案件的不同、因为诉讼阶段的不同,都会各不相同。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如果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假设卖方是原告,原告想要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就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首先原告必须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买卖双方具体是什么时候就什么标的物达成的买卖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其中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下,对于同一个证据,它可以证明几个不同的待证事实,反之,多个证据也可以证明同一个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的真实性是对实事求是的最佳体现方式,在合法性上主要是体现出其是有法律保护的,而关联性,是对其效力的程度最好的体现。如果要想使诉讼成功,那么提供的证据就必须符合这三性。
三性 (一)真实性 1、形式真实,即形成过程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如证据目录写明的证据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原件在哪里,如果原件丢失,应当说明客观原因。 2、内容真实,即内容应当客观的反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事实的真实情况。 (二)合法性 1、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具备建房资质;从事出版物业务是否具有相关许可;空气质量鉴定机构是否具有CMA资质。 2、形式合法,即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如自然人证人书写的书面证人证言是否经过证人本人的签字并按指印;公司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或说明是否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来源合法,即取证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提交录音录像证据的原始载体来源是否合法;取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诱导、威胁、恐吓。
(三)关联性 提交的证据和将要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前后是否具有相关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 二:二力 (一)证据能力 即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指证据可以在案件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只有有无之分,无大小之别。 (二)证明力 即证据力、证明效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即证明力的证明标准,既有高度可能性,或有排除合理怀疑。 注:证明力是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没有所谓证明力。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事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七种9: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争议的标的物、侵权所损害的物体、遗留的痕迹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一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必须要完全收集好这七类证据,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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