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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规则8:不惜一切代价要求法院向对方下发到庭令

 昵称55323274 2025-03-22 发布于江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这一条规定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申请当事人到庭令,法院要做必要性审查,无法扭转当事人不出庭的问题。相信以后的立法会增加,依当事人申请下发到庭令的法定情形,也就是只要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无需审查。

当下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当下,我们要运用勇气、智慧、技能来寻求突破,践行法律信仰。

第一:庭前向法院提交“请求法院向当事人本人下发到庭令申请书”或者“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申请书”。如果你准备向对方当事人发问,那么申请到庭令就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提出多项程序性请求。申请到庭令是主要诉求,但仅仅提出单项请求还是不够的,需要多项程序性请求来保障申请到庭令的成功。

第三: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出庭,法院也未支持该项请求,怎么办?

根据这几年的实战观察与总结,大部分法官都不支持该项请求,认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本人无需出庭。对于这种情况,我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

●在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当法官询问对对方当事人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我会明确提出对方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有异议,并阐述事实与理由。比如你还提出追加第三人、转普通程序申请、庭审直播申请等,法院并没有支持,那么在这个阶段可以一并提出来,要求法院回复。

●相信有一部分法官不会让你在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长篇大论,那么你可以在法官告知回避权利时提出来,当法官问你是否申请回避,你可以回答:“审判长,我对本案程序性事项有异议,请允许我说明理由,根据法庭对程序性事项处理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回避程序。”只有极少数法官会很不耐烦地说:“直接说是否申请回避?”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对抗,可以识别和判断法官能否公正审理,然后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在进入法庭调查前,运用程序性组合拳,要持续一个小时才会达到目的。

●提出替代性方案。为避免僵局,可以提议将开庭转为庭前会议或者证据交换,然后请求法院在下一次庭审时下发到庭令。

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向对方当事人下发到庭令,对方当事人也不出庭,但你所做的一切努力会让法官关注到案件本身,你的发问提纲没有用武之地,但依然会实现胜诉的结果。

庭审发问规则8:不惜一切代价要求法院向对方下发到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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