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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完善也是一种自由吗?【罗伯特·凯恩】

 竹山一枝秀pfxh 2025-03-24 发布于江西

自我完善的自由

01

这种自由也是一种在古代哲学和中世纪哲学中有其根源的自由。回想一下,沃尔夫认为,法兰克福和沃森所描述的反思性自我控制能力对自由和责任来说是必要的,但并不充分,必须补充其他东西。在沃尔夫看来,真正的自由和责任不只要求反思性的自我评价和控制,还要求行动者能够“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或者“按照真与善来行动”。我们可以将这种能力称为:

自我完善的自由:理解和明白行动的正确理由,并按照正确理由来引导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人们马上想问:“正确的”理由是什么?谁来决定正确的理由是什么?这些都是与自我完善的自由相联系而自然地出现的重要问题。很遗憾,对这些问题的全面讨论将使我们超出本书的范围,进入伦理学和伦理哲学的领域。但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下问题入手来处理这些关于行动的正确理由的问题:沃尔夫这样的哲学家为什么认为自我完善的自由是重要的,这种自由又如何被认为超越了反思性自我控制的自由?

为了说明为什么反思性自我控制不足以带来真正的自由和责任,沃尔夫引入了一个独裁者之子的例子:

乔一世(Jo the First)是一个很小的不发达国家的邪恶的、残酷成性的独裁者,乔乔是他最喜欢的儿子。由于父亲对这个男孩的特殊感情,乔乔获得了特殊的教育,并被允许跟在父亲身旁,观察他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不足为奇的是,小乔乔以父亲为榜样并培养出与父亲极为相似的价值观。成年后,他做了很多和他父亲一样的事情,包括一时兴起就把人送进监狱、处死他们或者用酷刑折磨他们。他不是被迫做这些事,而是按照自己的欲望来行动。而且,这些欲望都是他完全想要拥有的。当他退后一步问道:“我真的想要成为这样的人吗?”他响亮地回答说:“是的。”因为这种生活方式表达了一种疯狂的力量,而这是他的最深理想的一部分。

沃尔夫是在说,乔乔具有法兰克福和沃森等哲学家所描述的反思性自我评价和控制的能力。在法兰克福的意义上,乔乔“全心全意地”决定成为一个残酷成性的独裁者。他有“他想要拥有的意志”:他的一阶欲望符合他的二阶欲望。用沃森的措辞来说,乔乔的欲望符合他最深刻的价值观或理想。他的理性和欲望是同步的。乔乔的虐待欲尽管可能令人反感,但仍然表达了他在效仿父亲的过程中选择成为的那个“真实自我”或“深层自我”。然而,沃尔夫论证说:“考虑到乔乔的出身和成长经历(这两者都是他无力控制的),他是否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从最好的方面来看也很值得怀疑。我们不清楚,拥有这样的童年的人,除了变成他现在已经成为的那种扭曲、乖张的人,还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因此,沃尔夫认为乔乔没有责任,因为其成长环境是他无法控制的。然而,乔乔具有法兰克福和沃森所描述的那种反思性自我评价和控制的能力。那么,是什么东西的缺失,导致了他不能负责呢?

02

沃尔夫拒斥了不相容论者和意志自由论者提供的答案。采取第十一章所发展的论证路线的不相容论者和意志自由论者会这样说:要知道乔乔是否要为他现在成为的样子负责,我们必须更多地了解他的背景。如果他父亲对他成长的影响确实是如此深刻,以至乔乔是被决定而成为他目前的样子的——如果乔乔无论如何都不能采取其他做法来避免这种压倒性的影响,那么他最终就不会对自己目前的样子负责。但是,沃尔夫不能接受不相容论者或意志自由论者提出的回答,因为这种回答会要求乔乔和我们其他人最终有能力以一种未被决定的方式设法将我们最深的自我创造出来。但是,就像第七章所讨论的自由意志的怀疑论者盖伦·斯特劳森和尼采一样,沃尔夫并不认为这种终极的自我创造是可能的。她说:“无论我们是被决定的还是未被决定的,我们都不可能把我们最深的自我创造出来。字面意义上的自我创造不仅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逻辑上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按照沃尔夫的说法,究竟缺失什么东西才可以证明乔乔没有责任呢?她的回答是,乔乔因为其堕落的成长环境而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她说:“假若一个人甚至在经过反思后也无法明白由于别人没有向你行礼而对他施以酷刑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人显然缺乏必要的能力。”简言之,乔乔缺乏自我完善的自由。由于他受到的教育,他无法“理解和明白行动的正确理由,并按照正确理由来引导自己的行为”。在这方面,乔乔不像大多数人。虽然我们其他人也可能是由我们的成长环境塑造的,但我们大多数人已经接受的教育使我们能够明辨是非。我们有时可能没有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但我们能够这样做,因为我们能够辨别是非,并由此引导我们的行为。乔乔的成长环境让他完全无法做到这一点。

沃尔夫接着补充说,乔乔所缺乏的这种自由(“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或者“按照真与善来行动”的能力)与决定论是相容的。她论证说,乔乔之所以变成现在的样子,不只是因为他是被决定的。我们可能都是由我们的成长环境决定的。但是,乔乔之所以成为他现在的样子,是因为他受到的特殊教育是如此变态和糟糕,以至他无法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换句话说,在谈到负责任的行动者时,决定论并不是那个决定性的因素。重要的是我们接受了什么样的教育。如果孩子们在生活中没有正确的开端,他们就不会成为负责任的行动者。按照沃尔夫的观点,自我完善的自由不仅与决定论相容,甚至也与没有可供取舍的可能性或者没有采取与之前不同的行为的能力相容。她论证说,当一个人具有按照真与善来行动的能力时,他就有了自我完善的自由。但是,即使“一个人是在心理上被决定出于正确理由去做正确事情”,他也可以具有这种能力。

03

这一切都让我们很想知道,自我完善的自由是否真的是一种自由。好吧,它不是流行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在现代,我们已经开始认为自由就是做我们想要做的任何事情的能力——不管这些事情是我们出于正确的理由而做的正确事情,还是出于错误的理由而做的错误事情。简言之,流行的现代自由概念很像第一种自由,即自我实现的自由。但是,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事实上,自我完善的自由,就像反思性自我控制的自由一样,在自由的思想史上也发挥了一个重要作用。

例如,在中世纪,自我完善的自由被赋予天堂中的圣徒,他们不再具有作恶的能力。圣徒直接看到上帝,因此,除了按照真与善来行动,他们别无选择。他们已经达到了一种脱离了罪、摆脱了作恶的诱惑的完善状态,而正是这种诱惑在我们的堕落状态中折磨着人类。当然,这不是我们流行的现代意义上的自由。然而,在中世纪,它不仅被视为一种自由,还被看作一种理想的自由,因为它是上帝所拥有的自由,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上帝也不能作恶。在中世纪哲学中,总是有一个关于上帝怎么能够具有自由意志的难题,因为上帝不能作恶,除了按照真与善来行动,他不可能采取与之前不同的行为。令人费解的是,我们人类似乎比上帝拥有更多的自由,因为我们有能力行善或作恶,而上帝却没有。在中世纪,对这个难题的一个常见回答是,上帝的自由不同于我们的自由。上帝的自由是一种更完美的自由,一种摆脱了罪和诱惑的自由,换句话说,一种自我完善的自由。

沃尔夫对自我完善的自由的现代构想与中世纪的构想不尽相同。她要求我们有能力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或者按照真与善来行动(这种能力是乔乔所不具有的)。但是,哪怕是我们当中具有这种能力的人也往往可能达不到这个目标,也可能没有出于正确理由做正确事情(在这方面我们不像圣徒)。然而,既然我们至少有按照真与善来行动的能力,即便我们做不到,我们也能进行自我纠正:我们能够让自己变得更好,努力实现自我完善(这是乔乔做不到的)。然而,沃尔夫强调说,这种自我纠正的能力仍然与决定论相容。我们可以改变和纠正我们的天性和教养,但我们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自己。因此,自我完善的自由要与意志自由论者所强调的、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我创造的终极自由区分开来,而对沃尔夫来说,这种终极自由是不可能的。


作者:罗伯特·凯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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