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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律监督体系与监督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监督 刘志刚、平凡,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河北法学》网络首发于2022年10月10日 摘要: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是在八二宪制的国家机构体系下围绕公权力监督所产生的,其内涵与外延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新的注解,内蕴于其中的法理逻辑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传统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监督功能重叠、运行机制单向、监督机构不独立等诸多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传统法律监督体系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手段以及监督效果焕然一新。但这一改革也使得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制定位受到冲击影响,检察机关为应对这一定位危机提出了四大检察的内生性职能体系调整。因应四大检察而生的检察职能配置与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定位之间存在着法律监督悖论、法律监督手段疲软、法律监督范围狭窄等诸多张力,需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指引下在中国特色法律监督体系的整体架构中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法律监督体系;检察监督;法律监督机关;权力监督;职能配置 \ | / ★ 监察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刘怡达,湖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网络首发于2022年10月1日 摘要:监察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成员”,不仅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且丰富了法律体系的构成,更彰显了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但监察法规也对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效应,表现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更趋复杂,效力位阶的安排更具难度,现有立法的清理更需全面,以及党规国法的衔接更加紧迫。为了使法律体系维持稳定的结构,有必要明确监察法规在其中的定位,既包括在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上,厘清监察法规与其他类型国家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应立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现实制度安排,在法律体系的外部关联上,实现监察法规与纪检领域党内法规的区分及衔接。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察法规;定位问题;党内法规 \ | / ★ 监察法规抑或监察解释——《监察法实施条例》的位阶与定性 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摘要:《监察法实施条例》究竟是“监察法规”还是“监察解释”?不仅关乎其称谓和准确定性,同时涉及其性质类型和颁行主体的确认。当然,这应当取决于其实体内容与权力机关的授权形式。从实体内容看,其应当属于“监察解释”,因为其是按照《监察法》逐条逐句进行一一解释的,显然这与以推动和执行法律为效能的“监察法规”不同。“监察解释”固然也有推动法律执行的作用,但其是以实体内容通过对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性来推动法律执行的。而“监察法规”显然是通过具体运行的措施、程序和贯彻执行的过程来推动法律执行的。然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授予国家监察机关“监察解释”的制定权,只是授予其“监察法规”的制定权。诚然,二者的颁行主体都应是国家监察机关,而非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故国家监察机关解释《监察法》,只有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决议”或立法法来完成对其的明确规定或授权。 关键词: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法规;监察解释;法律位阶;监察委员会 \ | / ★ 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 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高级研究员) 廖帅凯,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于2022年9月20日 摘要: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蕴含着独特的理论逻辑,这也是其屹立于法学门类之下与其他一级学科并列的理论支撑。在纪检监察的制度层面,整体来看先后经历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纪检”阶段、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并行的“监察阶段”和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融合的“纪检监察”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脉络清晰地呈现出了纪检监察发展的总体趋势,即纪检监察一体化。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的制度发展演变体现了党法合力国家治理的理念日臻成熟,奠定了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基础。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有其特殊的理论精髓、理论意义与治理价值,三者共同搭建起了纪检监察学科的理论梯度。传统法学、政治学和主义马克思理论等学科难以充分体现纪检监察的新时代内涵,唯有将纪检监察学定位于一级学科,并确立专门的理论体系,才能充分诠释纪检监察的理论精髓。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革新性认知,有助于促进党法关系更加顺畅,并打造中国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能呈现出更高的治理价值,有助于更好地将反腐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同时开拓国家治理的创新模式,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范畴体系包括基石范畴与核心范畴。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党长期执政,为此,监督模式要从“二元监督”向“一元监督”过渡以实现更权威高效的监督,这是纪检监察学科研究的基石范畴。法治反腐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关键手段,坚持以自我革命为中心,努力实现高效能反腐、全过程反腐和全覆盖反腐是法治反腐的核心要义,这也构成了纪检监察学科研究的核心范畴。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下一步推进,要注重对二级学科的划分、课程体系的设计和人才培养的规划,同时做好实践方向的对接,以促成研究成果的高效转化。 关键词: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理论逻辑;党法关系;法治反腐;国家治理 \ | / ★ 规范“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管辖制度 张泽涛,广州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来源:《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关键词:“互涉”案件;监察优先;主罪;次罪;管辖 \ | / ★ 功能与程序双重维度下监察留置制度的完善 谢小剑,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论坛》2022年第5期 摘要:监察留置具有强制人身自由、适用对象二元化、功能多元化、办案机关直接控制被调查人、办案压力大等特点,面临办案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留置应为强制措施,而非调查措施;应为羁押措施,而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为刑事措施,而非行政措施。然而,《监察法》设置留置制度时,混淆了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违反了比例原则,缺乏清晰的证明标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留置制度改革应当引入强制讯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从而准确限定留置为羁押措施,同时,应当严格限制留置只适用于重大职务犯罪,完善留置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范留置的审批程序,完善留置场所的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监察留置;羁押;侦查 \ | / ★ 论党内监督执纪中违纪线索移送与处置的应然限度——以国家监察的处置衔接为视角 王译,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 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摘要:监察立案与党纪审查因“党政合署”而存在线索处置上的程序重合,党纪审查部门对应的违纪线索处置权限,可作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前置。在纪法衔接过程中,以党内法规为指引的党纪审查与以《监察法》为依据的监察调查在线索的取得方式、移送和管理上应作必要界分,明晰不同案件在党纪审查与监察调查阶段的内部分工差异。以比例原则为考量,违纪线索的处置权限与规制效果应符合程序相称性原理。从线索来源的信息评估层面出发,违纪线索的评估应建构科学合理的量化体系。对于违纪线索的处置应依照情报要素界分线索来源可靠性的不同类型,明确党内监督保障法规的执行依据。对于违法犯罪线索的处置,党纪部门在参考线索评估量化结果的同时应辨明“移送处置”与“暂存待查”的适用界限。 关键词:纪法衔接;党政合署;党纪审查;移送处置;线索评估 \ | / ★ 派驻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前瞻 任建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摘要:派驻监督是一类重要的监督制度。在40年实践中,派驻制度先后经历了“双重领导”“统一管理”“直接领导”三个阶段。虽经多次改革,但派驻制度并未达到最优状态,尤其是在派驻机构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何更加有效、高效地发挥这支监督力量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必须重视的议题。在已有改革中,派驻制度虽有一定程度的整合,但“往出派”的基本特征始终保持。坚持“驻”的一个主要依据是“驻的优势”。分析表明,“驻的优势”尤其是信息优势并不明显;同时却带来三个不利影响,即人员分散偏离规模效应、人情关系影响难以消除、人员分散制约专业化建设。因此,应当将“往回收”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之一。一些改革实践也表明,“往回收”是更优选择,可采取不同模式,“旺苍模式”和“综合派驻模式”是两种过渡模式,理想模式可参考香港经验。 关键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派驻制度;派驻监督 源: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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