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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输错血后死亡,护士要被追究医疗事故罪吗?

 黄茂库律师 2025-03-29 发布于广东

知医团队的第155篇原创文章


护士闫某和刘某,系某医院急诊科护士。

患者贺某,O型血,在该院急诊科重症监护室需输血治疗。

闫某在未进行床旁核对的情况下,误将一袋200毫升的B型悬浮红细胞递给正准备给贺某输血的刘某。

而刘某,亦未再次进行床旁核对即将上述B型悬浮红细胞输给实为O型血的贺某。

贺某被错误输入约200毫升B型悬浮红细胞的时候,才被发现输血错误。

三个月后(这点很关键),贺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死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两位护士要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吗?

《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形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那么,护士如果给患者输错了血,则属于“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属于严重不符责任。

如果只考虑以上因素,则本案护士应该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但,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有一个点是非常重要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结论部分认为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关于死亡结果与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专家分析意见部分则指出:

本案患者贺某为高龄女性,且患有粒细胞缺乏、肺部感染、冠心病、陈旧心梗、心功能IV级、Ⅱ级糖尿病、肾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属于高危人群。输血错误给患者病情造成一定影响,对于患者的死亡不排除没有因果关系。

医学会后来出具《关于对贺某某医疗事故案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复函》(下称“《复函》”),认为本案中患者本身的疾病考虑是造成死亡结果的主要因素,输血错误给患者造成一定影响,但难以认定是造成死亡结果的直接必然因素。

检察院认为:

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闫某错误输血的行为与贺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近亲属还提出了申诉,但检察院复查后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

即,护士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引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护士,违反了查对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两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第二版)》在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的释义部分,对临床输血的“双人核对制度”解释得非常详细,摘录出来,供大家再次学习:
敢相信吗?竟然有护士用内裤堵嘴、胶带封嘴方式约束精神病人
入库案例‖医生叫护士给病人推注丙泊酚,病人死亡,护士被判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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