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种类: 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1)建造检验 (2)初次检验 (3)定期检验 (4)临时检验 (5)同时,安装在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上的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和空气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制造厂应申请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6)船舶在中国水域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 二、检验解析 (一)建造检验 1.定义 建造检验:系指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船舶新建或重大改建过程中,对船舶结构和装配、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船载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批准的图纸和资料并满足本法规的适用要求。 2.申请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1)船舶建造; (2)船舶重大改建; 3.那么什么情况算重大改建? 当船舶发生如下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改建时,应申请建造检验: (1)船舶主尺度; (2)船舶类型; (3)船舶分舱水平; (4)船舶承载能力; (5)乘客居住处所; (6)影响船舶稳性; (7)主推进系统; (8)本局认为的其他情形。 注意:重大改建船舶一般应进行倾斜试验 (二)初次检验 1.定义 初次检验:系指下面申请情况所定义的情况下,对船舶签发特定证书时所进行的一次完整的检查。包括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以及对船舶结构包括船底外部、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船载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要求。 2.申请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 (2)体育运动船艇、渔船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 (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4)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定期检验 1.内容 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特别定期检验。 2.年度检验 对与特定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检验周期: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 3 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 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检验周期: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前、后各 3 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各 3 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4.换证检验 在船舶特定证书到期之前,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船载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本法规的适用要求。 检验周期: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定义: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检验周期: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有效期间的5 年内应至少进行 2 次,且任何 2 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 3 年,其中 1 次应在换证检验时且在干坞内进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 2 年进行 1 次,任何情况下,任何 2 次干坞内的船底外部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 36 个月。船龄 15 年以下的客船(客滚船除外),如满足有关技术要求②,任何 5 年期③内,在干坞内船底外部检查最少次数可从 2 次减少为 1 次,连续 2次干坞检验间隔期不应超过 60 个月。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年进行 1 次;浮船坞的坞龄超过 10 年时,应在其一个换证检验间隔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坞底外部检查。 6.特别定期检验 定义:国内海船在船舶达到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应进行初次特别定期检验,其后的特别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到期日前、后各 3 个月内完成。检验时按相应证书的换证检验要求进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用途。 7.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 这一项前面文章有专门解析 8.锅炉检验 这一项前面文章有专门解析 (四)临时检验 1.申请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临时检验: (1)因船舶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5)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6)变更船名、船籍港; (7)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8)船舶法定证书展期。 (五)试航检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重大改建的船舶应进行航行试验: (1)改变主推进系统; (2)改变舵系; (3)改变船舶主尺度及型线; (4)改变吃水。 ![]() 三、证书说明 1.签发和签署 经过检验合格后会签发检验证书及其附页或者在证书上签署,其中: 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如适用)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及相应的附页。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临时检验(如适用)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证书上签署。 2.证书有效期 (1)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有效期:对客船不超过 2 年;对货船不超过 5 年; (2)换证检验的三种情况: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 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 (3)如换证检验到期,在例外情况(无法获得坞内设备和/或无法获得修理设备和/或无法获得所需材料、设备或备件和/或由于避免恶劣天气情况而导致的延期。)下,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给予证书不超过 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4)如所发证书的有效期少于上述规定,只要按本篇各章适用的规定进行检验,且适合于发给证书有效期为上述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可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到期日至上述规定的最长期限; (5)在船舶检验机构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新证书不需按(2)和(5)的要求从原证书到期日起计算日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期算起。 (6)符合特别定期检验要求的船舶,新证书自周年日起算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7)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或者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8)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船舶申请检验时,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 四、常见的船舶检验及项目 由于检验的项目太多了,我只列出检验的题目 1.海上货船适航的检验 海上货船适航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2.船底外部检查 对于 15 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水下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高速船以及船龄 15 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货船和化学品船,其船底外部检查应在干坞内进行。 船底外部检查合格后,应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上签署。 3.海上船舶载重线的检验 海上船舶载重线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 4.海上船舶防止油污的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5.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换证检验。 6.海上客船适航的检验 海上客船适航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客船经初次检验/建造检验或换证检验合格后,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中注明客船等级:Ⅰ级/Ⅱ级 /Ⅲ级。 (2)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 7.海上高速船安全的检验 海上高速船安全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 8.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的检验 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在海水环境中(包括海河交替,以下同)作业的浮船坞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进行 1 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在海水环境中作业的浮船坞的第 1 次换证检验应在初次检验/建造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其后换证检验应在上次换证检验之日起 5 年内完成。 9.海上船舶吨位的丈量 下列海船应按本法规的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 (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建或改装,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要求按本法规第 2 篇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10.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的检验 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临时检验 11.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检验 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条件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12.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13.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 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14.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的检验 适用于 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 防污底系统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2)临时检验。 15.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条件的检验 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1 篇第 11 章的规定。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附页。 16.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条件的检验 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1 篇第 12 章的规定。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附页。 17.海上船舶乘客定额的检验 海上船舶乘客定额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海上船舶乘客定额附页。 (2)临时检验。 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时,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经同意,临时变更乘客定额,应进行临时检验并签发“海上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18.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适装条件的检验 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适装条件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建造检验; 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适装附页。 (2)年度检验; (3)中间检验; (4)换证检验。 19.螺旋桨轴/尾管轴的检验 20.锅炉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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