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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产科纠纷,5个医生1个护士被暂停执业(一)

 黄茂库律师 2025-03-30 发布于广东

知医团队的第157篇原创文章


这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案例。

母亲还没来得及好好抱抱刚出生的小孩,小孩就在两个月后死亡。

而医院因为医疗事故被罚款,相关医护人员中,5个医生和1个护士(助产士)被暂停执业。案例详情如下:

一、诊疗经过

2020年5月4日10时38分首诊医生金医生孕妇王某收住院,入院诊断考虑存在巨大儿可能、羊水过少,但未引起足够重视。

当日下午,医院为患者实施OCT(缩宫素激惹试验),值班医生戴医生对患者王某的OCT试验结果进行了判断,对试验期间出现的胎心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仅给予吸氧的处置。

2020年5月5日上午9时50分,待产妇王某胎心监护频发变异减速,规培医生崔医生给予鼻导管吸氧、改变体位处置;10时50分,待产妇王某出现胎心监护基线较平现象,崔医生指导其改变体位。在此过程中崔医生未向值班医生和上级医生汇报病情,上午的值班医生金医生(也是首诊医生)在值班期间未主动关注患者王某的情况,也未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

2020年5月5日下午,产房的值班医生林一医生和助产士陈护士未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林医生未主动关注患者病情,助产士陈护士在患者王某续静滴催产素期间未细致、动态观察胎心监护情况。

另,本案患者王某的主诊医师是林二医生,全面负责患者王某的医疗工作(包括治疗措施、治疗药物、手术时机及术式的确定等),对诊疗行为有全程参与权和决定权,且知晓患者某存在“巨大儿可能、羊水过少”等相关高危因素,但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日19时15分,产妇王某经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出生时Apgar评分0分。经抢救,新生儿转入NICU进一步治疗。

2020年7月4日11时58分,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

2020年9月24日,经某医学会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2020〕020号),认定医院在对待产妇王某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王某儿子(王某分娩的婴儿)严重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认为医院主要存在以下过失:

1.OCT试验欠谨慎;

2.对于羊水过少存在剖宫产指征出现判断失误;

3.在试用缩宫素试产过程中,对于多次出现的晚期变异减速,未及时中止阴道试产,行剖宫产术;

4.阴道试产过程中增加缩宫素的剂量有违规范;

5.未分析待产妇11天内突然出现羊水明显减少的原因。

三、行政处罚情况:

在梳理行政处罚情况时,我们需要再梳理六名医护人员的具体情况。

金医生:患者王某的首诊医生和5月5日上午的值班医生。

崔医生:规培医生,具体跟班时间不详,但肯定参与了5月5日上午的诊疗。

戴医生:5月4日下午到值班医生。

林一医生:5月5日上午产房值班医生。

林二医生:患者的主诊医生。

陈护士:5月4日下午、5月5日上下午的产房值班助产士。

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对医院:

2021年05月14日,市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医院发生主要责任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值班交接班制度(值班医生、护理人员交接班前未巡视病房,值班医生交接班无记录)的违法事实,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医护人员:

2.1 林二医生:

2021年6月8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林二医生医疗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给予责令暂停7个月执业活动。

2.2 戴医生:

2021年6月8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戴医生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2.3 金医生:

2021年6月8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金医生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2.4 林一医生:

2021年6月8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林一医生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2.5 陈护士:
2021年6月8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陈护士医疗事故中应承担轻微责任,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2.6 崔医生(最重)
2021年8月9日,卫生健康局作出*卫医罚﹝202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崔医生医疗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予责令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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