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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实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基于最高院104份判例的裁判规则总结(上)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5-04-01 发布于广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因专业性强、事实复杂、审理周期长,被公认为民商事案件中的“疑难杂症”。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与购房者权益冲突时效力顺位如何?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权利?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工程款的清偿优先级。

本文基于104个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及核心司法解释,全面梳理优先受偿权的焦点争议,提炼15项裁判规则,一文掌握实务核心要点!

🔥一、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法定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807条明确,承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优先受偿。尽管学术界曾存在留置权说、抵押权说等争论,最高院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明确其属于“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其核心特征有三:

1.法定性:无需登记或约定,符合条件自动成立
2.物上代位性:优先权随工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
3.优先性:效力高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

🔥二、效力顺位之争:三大核心场景裁判规则

场景1:承包人VS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

裁判规则:

·未出售房屋: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已网签房屋:优先权不因网签消灭,但商品房消费者支付全部房款且以居住为目的时,购房人权益优先(法释〔2023〕1号批复)



✔️ 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600号中,购房者付全款并用于自住,法院认定“生存权优先”
✖️ 商用/投资购房不适用该规则!


场景2:承包人VS拆迁安置户

裁判规则:
被拆迁人基于产权调换取得的回迁房权益,效力优先后设立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2021)最高法民申31号,因安置权益具有“所有权调换”性质,属更高层级的物权保护。

场景3:承包人VS抵押权人

绝对优先规则:工程款优先权效力高于抵押权(法释〔2002〕16号,已失效但规则延续)
例外情形:开发商在贷后办理的抵押登记可能存在权利滥用,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综合判定。

🔥三、行使主体边界:承包人≠实际施工人

焦点1: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权?

裁判规则:

·原则禁止:仅限“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最高院(2020)民申2858号📌(2019)民再258号等

·例外情形:挂靠人若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且发包人知情,可主张权利

📌(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焦点2:债权受让人能否继承优先权?

裁判分歧:

·支持派:优先权具有从属性,转让工程款债权时一并转移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

·反对派:优先权专属于承包人,部分案例驳回受让人主张

📌(2019)民申3349号
实务建议:受让前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允许转让,并在诉讼中重点论证转让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四、保护范围之争:利润赔or不赔?

焦点1:哪些费用可主张优先权?

可优先受偿: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合理利润、规费、税金、垫资款

不可优先受偿:逾期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主流观点)、损害赔偿金

📌(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等


焦点2:停窝工损失的特殊处理

司法分歧

·多数案例:归类为违约损失,不纳入优先范围

·突破性判例:若损失系发包人过错导致且属于实际支出费用,可优先受偿((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浙江高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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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下篇预告

上篇我们探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涵与性质、效力顺位、行使主体、保护范围等问题。篇将围绕其客体范围、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行使条件等问题继续梳理、辨析。下期更精彩!

原创声明:本文由德恒律师团队根据最高院裁判实务整理,转载需授权并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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